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火花天龙剑 -> 皇家骑士团 -> 各位关于TO汉化版的索取态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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zxpoiu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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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面是引用kinchan于2007-10-29 19:41发表的:
没有经过该游戏开发和运营公司同意,私自修改其游戏内容,再次发行并加进诸多要求,这汉化人很明显就是一个垃圾,说好点听点要别人尊重他,但他好象也没有尊重原版开发者吧..


终于拿到补丁了,感觉确实很不错!朋友这么说可不对,按照你的逻辑,也只有我们这些不做汉化补丁才不是垃圾,那些做汉化补丁的,不论愿不愿拿出来分享都是侵权,都是垃圾了!那谁还会出力来做?作者付出了劳动,你应该表示尊重,否则谁会尊重你!

[40 楼] | Posted:2007-10-30 11:25| 顶端
kincha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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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面是引用zxpoiuy于2007-10-30 11:25发表的:


终于拿到补丁了,感觉确实很不错!朋友这么说可不对,按照你的逻辑,也只有我们这些不做汉化补丁才不是垃圾,那些做汉化补丁的,不论愿不愿拿出来分享都是侵权,都是垃圾了!那谁还会出力来做?作者付出了劳动,你应该表示尊重,否则谁会尊重你!


我只是以事论事,每个软件发行,条款上一定会注明,严禁对该程序进行修改和再发行..你认为汉化人做了一件侵权的事应该尊重,那从无到有,开发出该游戏的程序员乃止美工等都不如此汉化人?不更值得尊重??此汉化人想得到别人尊重,自己应先学会尊重别人,做了婊子还想立牌坊...


[ 此贴被kinchan在2007-10-31 09:46重新编辑 ]

[41 楼] | Posted:2007-10-31 09:31| 顶端
zxpoiu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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哎,其实人家的目的就是希望你尊重游戏开发的程序员乃至美工啊,你如何尊重一款游戏?买它的正版难道不是最好的尊重吗?你还觉得还有比这再好的吗?所以汉化者正是在尊重那些尊重了游戏公司的玩家啊!你觉得不对吗?难道你很喜欢这款游戏但现在仍不肯买吗?我就是刚从淘宝买的,虽然很贵,但比起当年想买却根本买不起,到了如今再买我还是认为值了!

还有,朋友,我对你举的例子很反感,按你的逻辑,这位台湾汉化者是当婊子立牌坊,那么那些公开汉化补丁不就是真正专业BZ了吗!还是那句话,这么说来谁还肯做汉化补丁?你吗?

[42 楼] | Posted:2007-10-31 13:15| 顶端
lul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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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講法是吧 好啊

台灣的著作權法囉唆得很
怕你看不懂 我幫你摘錄好了
================================================

第 三 條  本法用詞定義如下:

       四、公眾:指不特定人或特定之多數人。但家庭及其正常社交之多數人
         不在此限。

       十、改作:指以翻譯、編曲、改寫、拍攝影片或其他方法就原著
         作另為創作。

       十一、散布:指不問有償或無償,將著作之原件或重製物提供公眾交易
          或流通。


第五十一條  供個人(我)或家庭為非營利之目的,在合理範圍內,得利用圖書館及
       非供公眾使用之機器(我的SFC磁碟機)重製已公開發表之著作(TO)

第六十三條  依第四十四條、第四十五條、第四十八條第一款、第四十八條之
       一至第五十條、第五十二條至第五十五條、第六十一條及第六十
       二條規定得利用他人著作者,得翻譯該著作。

       依第四十六條及第五十一條(上面)規定得利用他人著作者,
       得改作(翻譯)該著作。

=========================================================
光前兩條就能舉出從正版卡帶dump出ROM 再對ROM進行翻譯的合法性為何(單指台灣情況)
直接散布原ROM或修改後之ROM當然違法
但patch是修改前後間的差異資料 早已沒有任何與原ROM相關之訊息
其著作權與原ROM何干?
事實上也唯有使用者持有原ROM的情況下 其修改後的內容才能重現
換句話說 patch本身已非單純的翻譯 而是介於原作與翻譯兩者之間的東西
當以外掛方式執行patch 其所有動作原理與使用cheat code並無多大差別
沒有破壞ROM本身之內容 只是模擬器在顯示時 從他處(patch)取用了別的資料取代顯示
故他人使用patch時 合法的關鍵應在於使用者本身的ROM之取得是否合法

就因為尊重原廠商 才會積極地去確認patch發送對象的持有者身份 即使原廠商已退出遊戲界
就因為尊重原廠商 才會多花一個月的時間 只為了在中文化的同時還能保留原廠商的所有logo


以後要打嘴砲 請作足功課再打
不要刻意想噴的人沒噴到 枉死了其他全部路人


下面為補充相關條例 我懶的解釋了
=========================================================

第五十九條  合法電腦程式著作重製物之所有人得因配合其所使用機器之需要
       ,修改其程式,或因備用存檔之需要重製其程式。但限於該所有
       人自行使用。

       前項所有人因滅失以外之事由,喪失原重製物之所有權者,除經
       著作財產權人同意外,應將其修改或重製之程式銷燬之。

第 六 條  就原著作改作之創作為衍生著作,以獨立之著作保護之。
       衍生著作之保護,對原著作之著作權不生影響。

第六十五條  著作之合理使用,不構成著作財產權之侵害。

       著作之利用是否合於第四十四條至第六十三條規定或其他合理使
       用之情形,應審酌一切情狀,尤應注意下列事項,以為判斷之標
       準:
       一、利用之目的及性質,包括係為商業目的或非營利教育目的。
       二、著作之性質。
       三、所利用之質量及其在整個著作所占之比例。
       四、利用結果對著作潛在市場與現在價值之影響。

第 一百 條  本章之罪,須告訴乃論。但第九十四條及第九十五條第一款之罪
       ,不在此限。

[43 楼] | Posted:2007-10-31 14:08| 顶端
曹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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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ula其实不必在意某些看法的,光这个帖子里面支持你的人就有很多。
这论坛里面就有不少以照片拿到patch的,而patch至今没有公开泄漏,你应该感到欣慰才是:)


无知者无畏
无耻者无敌
[44 楼] | Posted:2007-10-31 16:01| 顶端
lul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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唔...失态了...
大概是有几句人身攻击的字眼正好刺到了神经...

如果是质疑我的作法不合情理 那只是理念与环境的不同
我也没甚么话好争的 听听就算了...

但如果是假中文化的正当性来质疑我的为人
我就只好据理力争了

反正想说的都已经说了 如果对我中文化的合法性还有疑虑者
就请参照前文 我不会再浪费唇舌解释了

至于patch至今没有公开泄漏....
まぁ...只能說是在威脅利誘都還在的情況下 所引起的和諧氣氛吧(苦笑)

[45 楼] | Posted:2007-10-31 17:27| 顶端
d42v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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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实呢,拿不到的话就拿不到吧,就当它一开始就没出现就好了,玩原版的这么长时间不也过来了?把某某书译成它国语言发行,这是不尊敬作者,原来存在着这种理论啊?虽然当中存在着允许与不允许的区别,但程序员的“不允许”是为了商业啊,当然前面那个也是.那我在问一句,修改游戏的算什么?这次的面包不白送了,要“买”的,就搬出法律来这个那个,那以前你玩的那些汉化游戏呢?那时算不算帮凶我不知道,但现在恶心到了极至.我并不是译者那边的,只是想在反问你们一句你们至于么?
[46 楼] | Posted:2007-10-31 17:49| 顶端
zxpoiu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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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ula朋友,别在意了,总有些人心理是阴暗的,特别是对得不到的东西!另外询问一句,TO的下一版大概什么时候出啊?不是催促,实在是你的博客我这里实在登不上,代理好像也被网管限制了,既然你也在这里,给透个风吧!你的皇外也需要正版吗?你得说明了,我赶紧去买,晚了可就贵了!
[47 楼] | Posted:2007-11-01 19:46| 顶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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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个博客可以这样上,把下面一行加到%WINDOWS%\system32\drives\etc\hosts或/etc/hosts(取决于您的操作系统)里:

72.14.219.190 lulastoblog.blogspot.com

[48 楼] | Posted:2007-11-01 20:24| 顶端
kincha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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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面是引用lula于2007-10-31 14:08发表的:
要講法是吧 好啊

台灣的著作權法囉唆得很
怕你看不懂 我幫你摘錄好了
================================================
.......


好象我并没有说某人触犯了某国或某地区法律,我不明白你要说什么,可能你的确很有本事吧...我就说中国大陆的著作权法,汉化补丁是否违法行为,主要是你出于什么理由对有版权的作品进行修改..但你的说法,做成补丁就不算违法,拥有正版卡带,就可以使用汉化补丁对原版程序进行修改,但前提你没有说明你用什么合法的理由...


[ 此贴被千里孤坟在2007-11-02 10:42重新编辑 ]

[49 楼] | Posted:2007-11-02 09:19| 顶端
kincha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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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面是引用d42v80于2007-10-31 17:49发表的:
其实呢,拿不到的话就拿不到吧,就当它一开始就没出现就好了,玩原版的这么长时间不也过来了?把某某书译成它国语言发行,这是不尊敬作者,原来存在着这种理论啊?虽然当中存在着允许与不允许的区别,但程序员的“不允许”是为了商业啊,当然前面那个也是.那我在问一句,修改游戏的算什么?这次的面包不白送了,要“买”的,就搬出法律来这个那个,那以前你玩的那些汉化游戏呢?那时算不算帮凶我不知道,但现在恶心到了极至.我并不是译者那边的,只是想在反问你们一句你们至于么?


你也不用那样喷吧,我只不过乱进这网站,见到一个修改过的程序还要附加种条件才能拿,觉得很不合理.所以发了张无聊帖子...再一点,我从不玩日本游戏...但我不明日本游戏有什么值得你们这样千般维护...要玩单机,还不去玩博德,异域那些才叫游戏....

[50 楼] | Posted:2007-11-02 09:25| 顶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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瓦伦利亚的圣骑士(II)游戏王国的浪人(I)咖啡馆的萌芽(I)波特の魂(I)海蓝之钻(II)图书馆の旅人(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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真是无聊人无聊动机无聊帖,连个明确坚定的立场也没就不要再挑事了。这帖的意义也已完结,锁了锁了。
[51 楼] | Posted:2007-11-02 10:46| 顶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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