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火花天龙剑 -> 投诉专区 -> 说实话,我无法理解这次以官方名义放出游戏rom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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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主题: 说实话,我无法理解这次以官方名义放出游戏rom的行为 加为IE收藏 | 收藏主题 | 上一主题 | 下一主题
【小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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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没看出哪个地方不讲道理了
如果他们不放下载地址你去哪下载?
到别的地方下载貌似没多大差哇


http://user.qzone.qq.com/329409606
偶滴QQ空间
自我感觉还是不错滴
[20 楼] | Posted:2008-07-03 16:04| 顶端
o_shar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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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面是引用桂木弥生于2008-07-03 16:01发表的:
我只要你们告诉我,火花是个讲道理的地方,就这么简单。

请问 火花哪里不讲道理了?

这次发布rom的行为,违背了“保护原作者的版权”的理念。有无错误?
因此,我有充分的理由表达我的疑虑。


And why do we fall, Bruce? So we can learn to pick ourselves up.
[21 楼] | Posted:2008-07-03 16:05| 顶端
白筱沫

头衔:哼~哼~哼~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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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阿 没授权汉化出来的ROM多了 你一家一家找去好了

-             -
上面留点空白 哈哈///



这次变成我的腰很细了!哇哈哈哈哈囧
[22 楼] | Posted:2008-07-03 16:07| 顶端
桂木弥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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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是按照你所说的“保护原作者的版权”的理念 那么修改ROM发布 擅用其素材制作别的  汉化等等 是比单纯的放出ROM更加的损害原作者的版权  抱括你现在使的这个头像 在原作者的画像的基础上修改了 经过作者同意了吗? 向IS要过授权吗? 

任何事不要上纲上线 做为ROM的发布 在日美地区也是普便的 欧美地区的BT下载 日本的P2P下载 泛滥 但官方对此采取的就是睁一眼闭一眼 只要不是将新出的GAME放出 官方基本不管的 这就是网络世界的潜规

玩摸拟器 下ROM本身就是灰色的事 大家都明白 没人把此当光荣的事 但是因此而上纲上线的投诉未免是无风起浪了


老干妈LOVE
[23 楼] | Posted:2008-07-03 16:11| 顶端
o_shar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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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面是引用桂言叶于2008-07-03 16:07发表的:
楼主阿 没授权汉化出来的ROM多了 你一家一家找去好了

正确!某巴士就是其中之一。
我为什么来火花讨论FE,而不是某巴士?
现在看来,这里有不少人跟某巴士是一丘之貉。
所以,我当然要考虑,我是否应该跟看待某巴士一样看待火花。


And why do we fall, Bruce? So we can learn to pick ourselves up.
[24 楼] | Posted:2008-07-03 16:12| 顶端
木霊響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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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蓝之钻(I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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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面是引用o_sharp于2008-07-03 16:12发表的:

正确!某巴士就是其中之一。
我为什么来火花讨论FE,而不是某巴士?
现在看来,这里有不少人跟某巴士是一丘之貉。
所以,我当然要考虑,我是否应该跟看待某巴士一样看待火花。

你用模拟器玩ROM了没有?

[25 楼] | Posted:2008-07-03 16:14| 顶端
o_shar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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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面是引用桂木弥生于2008-07-03 16:11发表的:
如果是按照你所说的“保护原作者的版权”的理念 那么修改ROM发布 擅用其素材制作别的  汉化等等 是比单纯的放出ROM更加的损害原作者的版权  抱括你现在使的这个头像 在原作者的画像的基础上修改了 经过作者同意了吗? 向IS要过授权吗? 

任何事不要上纲上线 做为ROM的发布 在日美地区也是普便的 欧美地区的BT下载 日本的P2P下载 泛滥 但官方对此采取的就是睁一眼闭一眼 只要不是将新出的GAME放出 官方基本不管的 这就是网络世界的潜规

玩摸拟器 下ROM本身就是灰色的事 大家都明白 没人把此当光荣的事 但是因此而上纲上线的投诉未免是无风起浪了

我的头像和签名有正式授权,有法理依据。

“没人把此当光荣的事”
我要的就是要这样一种氛围。但是,请往楼上看看,真的是这样吗?
我相信火花管理层不会跟某网站一样。但是,火花管理层在无形中起到了哪种作用呢?支持了哪种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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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 楼] | Posted:2008-07-03 16:16| 顶端
黑点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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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巴士盗用火花主页之行为,非常普遍,并非见不得人的行为。
巴士盗用火花主页的是出于服务网民的考虑,为了火花主页rp时解大家一时之用。”

巴士出门往左拐做3个俯卧撑就到     谢谢

您不必一边骂巴士不好一边称赞巴士阿


[27 楼] | Posted:2008-07-03 16:17| 顶端
o_shar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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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再重申一点,我对这次具体本身,没有任何意见。请认真阅读我的前文。

我不能理解的,是这种行为背后的思维。我在以正常途径表达我的疑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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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 楼] | Posted:2008-07-03 16:19| 顶端
克瑞斯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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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面是引用o_sharp于2008-07-03 16:16发表的:

我的头像和签名有正式授权,有法理依据。


有关这个还烦请赐教。



[29 楼] | Posted:2008-07-03 16:22| 顶端
桂木弥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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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 你既然说你有正式的授权 不管我相信与否 我也无法去验证


火花是个论坛 但火花会员的言论我们无法绝对去控制的

我们能做的只是和你把事说清楚  你如果要继续上纲上线的认为 这个我们也无法改变  

火花放ROM下载是为变通之故 之前我也说过 

假如你认为火花也不附你心目中的神圣形像 那就请你自便吧 

我想这贴可以结束了


老干妈LOVE
[30 楼] | Posted:2008-07-03 16:23| 顶端
o_shar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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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面是引用克瑞斯坦于2008-07-03 16:22发表的:

有关这个还烦请赐教。

FE5和TRS的游戏是我从网路交易获得,属于合法转让。
你是要厂商所在的日本的法律解释,还是要我本人所在国的?


And why do we fall, Bruce? So we can learn to pick ourselves up.
[31 楼] | Posted:2008-07-03 16:24| 顶端
F·U·羅格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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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头到尾就是你自己的臆测,火花哪里又觉得很光荣了?
这算不算妄想症?



哦哦,原来我买了正版游戏导出rom然后修改汉化,也不算侵权,因为我买了正版.
好强的法律观念.
原来觉得最光荣的是你自己啊,还不快回家面壁.

[32 楼] | Posted:2008-07-03 16:27| 顶端
克瑞斯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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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面是引用o_sharp于2008-07-03 16:24发表的:

FE5和TRS的游戏是我从网路交易获得,属于合法转让。
你是要厂商所在的日本的法律解释,还是要我本人所在国的?

很O很rz

那么就先这样吧。



[33 楼] | Posted:2008-07-03 16:27| 顶端
桂木弥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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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哈 原来如此啊  召唤负责版主锁贴

老干妈LOVE
[34 楼] | Posted:2008-07-03 16:30| 顶端
c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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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面是引用o_sharp于2008-07-03 16:24发表的:

FE5和TRS的游戏是我从网路交易获得,属于合法转让。
你是要厂商所在的日本的法律解释,还是要我本人所在国的?



我很有兴趣知道。

请把你所说的日本的法律解释,以及你本人所在国的,都告诉给我吧?


http://hexun.com/ctbgg/default.html

[35 楼] | Posted:2008-07-03 16:31| 顶端
o_shar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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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面是引用桂木弥生于2008-07-03 16:23发表的:
好 你既然说你有正式的授权 不管我相信与否 我也无法去验证


火花是个论坛 但火花会员的言论我们无法绝对去控制的

.......

“嗯,即可。

我了解现状,不吹毛求疵。”

我说过这话,对吧?

我作为火花会员跟火花官方已经在这个问题上互相认同了对方的观点。

至于今天,其实是新的议题。我承认不应该要求火花限制会员的言论,一时头脑发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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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 楼] | Posted:2008-07-03 16:34| 顶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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允许我最后讲几点:

1.发布ips跟发布rom有本质区别,不违法,其本身不能独立执行(如果其中不包含未经授权的图像音声的话)。

2.网络交易属合法转让,等同于购买行为。同时,原购买者会失去一切附属权利。

我没有其它问题了。


And why do we fall, Bruce? So we can learn to pick ourselves up.
[37 楼] | Posted:2008-07-03 16:38| 顶端
c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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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面是引用o_sharp于2008-07-03 16:38发表的:
允许我最后讲几点:

1.发布ips跟发布rom有本质区别,不违法,其本身不能独立执行(如果其中不包含未经授权的图像音声的话)。

2.网络交易属合法转让,等同于购买行为。同时,原购买者会失去一切附属权利。
.......


同时,原购买者会失去一切附属权利。


NONONO,

除非是让渡。
除非是让渡。而且让渡时还必须明确注明:原作者将所有XXXXX权利转让给XX。
但是,著作者人格权是转让不出去的,这个,只能在合同之类上面注明,让原著者不使用这一项权利。


就算东西卖出去了,但是著作权这个东西,依然属于原作者。尤其要注意的就是著作者人格权。至于具体涉及到什么方面,相比你知道,或许就算不知道,也可以轻易查到。
你买了别人的东西,如果你不爽,你确实可以将其焚烧。也可以将其借给别人。但不意味着你可以将里面的东西,比如说图片,影像、音乐等素材随便公开给无特定对象且超过了一定人数的大众。这是违法的。就日本的法律来说。

从这一点来说,我们几乎所有的人都已经违法了。不光是火花的,包括国内各大论坛的。
虽然违法,但是如果原作者不说话,也就不会发生什么官司之类。如果能够掌握这个度,许多事情根本就构不成官司。尤其在国内。


http://hexun.com/ctbgg/default.html

[38 楼] | Posted:2008-07-03 16:45| 顶端
银河勇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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咖啡馆的萌芽(I)朱红之钻(I)图书馆の旅人(I)图书馆の荣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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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一步海阔天空,楼主你本来的出发点是好的,风气指正。但是不得不说你想太多了,甚至可以说用错场合。我相信这里没有人会把这个当作光荣。之所以与你唱反调的人,也就是认为你在臆测:你所说的氛围问题甚至属于妄想,非一定就是你所说的“认为光荣”而已,因此而一时激动的心情。希望你认识到这点,这应该是沟通上的问题。当然,会员的言论只代表其自己的看法,也请楼主高抬贵手,这里从来就没有支持过哪种行为。

至于你所说的法律解释,我到是有些好奇具体流程,就像你对这里氛围的理解一样:这种多余的疑心只会带来不解、多虑、甚至多疑,对方的心情变差不难理解。如果还想继续深入下去,往往与实际的轨道越走越远,有时事情并不是你想的那样,在此请楼主理解。

好了,该说的也说完了,楼主如果还有什么不解,或者有什么思维上的问题,可以PM。


エンブラ帝国の幼き皇女。異界の英雄を操り、アスク王国を滅ぼそうとしている。
[39 楼] | Posted:2008-07-03 16:45| 顶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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