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trike20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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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游戏软件》侵权一案!
《电子游戏软件》侵权一案!(转帖) 《电子游戏软件》杂志社在2001年第3期上刊登的《永恒传说》游戏攻略一文,抄袭了原告享有著作权的《永恒传说》游戏攻略文章,构成对原告著作权的侵害。 《电子游戏软件》杂志社作为出版者,在刊登作品前应对作品的权利状态进行审查。而《电子游戏软件》杂志社在刊登《永恒传说》游戏攻攻略一文时,没有核对该文著作权归属情况,且未给作者署名。《电子游戏软件》杂志社对其疏于审查的过错行为给原告造成的损害后果,应当承担停止侵权、赔礼道歉及赔偿经济损失的民事责任。具体的赔偿数额,本院将依据有关法律规定,结合本案案情予以酌定。
鉴于现有证据表明,《电子游戏软件》杂志社不能独立地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故《电子游戏软件》杂志社的侵权行为所造成的侵害后果,由其主办单位工程学会联合会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综上,根据2001年10月27日修改前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四十六条第(二)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 中国科学技术协会工程学会联合会未经北京万科惠文化发展有限公司许可,不得在其主办的《电子游戏软件》杂志上刊登北京万科惠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享有著作权的《永恒传说》游戏攻略一文;
二、 中国科学技术协会工程学会联合会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在其主办的《电子游戏软件》杂志社上向北京万科惠文化发展有限公司赔礼道歉(道歉内容须经本院核准,逾期不执行,本院将登报公布本判决内容,费用由中国科学技术协会工程学会联合会负担);
三、 中国科学技术协会工程学会联合会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赔偿北京万科惠文化发展有限公司经济损失人民币二万元'
四、 驳回北京万科惠文化发展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5585元,由北京万科惠文化发展有限公司负担585元(已交纳),由中国科学技术协会工程学会联合会负担5000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7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邵明艳 代理审判员 刘薇 代理审判员 何暄 二00一年十二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张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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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 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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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osted:2003-07-05 08:0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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