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火花天龙剑 -> 火炎之纹章 -> 任天堂·IS社逆転勝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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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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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本要回收,税金要交纳,这并不影响版权拥有者长久受益的事实。eb是官司缠身,情况例外。

有精神投入,即便那边没有一项物质投入,这边也会有。离开了N社不是照样诞生了TRS。不管这边那边,总得有精神的投入,作品的产生才有可能。否则再强大的物质基础也不可能交出满意的答卷,这也是一般的常识。作为基础的物质未见得比精神来得更重要。对立统一的结果,注定了谁也别想离开谁而单独开花结果。

土地的所有者为耕种者提供了劳作的可能,实施其剥削的实质。剥削者提供了条件,也提取了剩余价值。到底该为谁鸣不平?

最后的假设其意义与您上次所讲的最后一段同,可能您已经忘了
[I]据说:当eb的诉讼代理人得到胜诉判决的时候,于表示欣慰的同时却不无忧虑地指出:“我不知道今日这个有利于我们的判决会不会在以后成为本社旗下制作人用于对付本社的武器。”可见,即使是被诉的一方,也完全明白广大游戏厂商们将为这个诉讼的结果付出怎样的代价。[/I]
这一段话强大的现场说服力使我有所觉悟,所以我才有“破坏游戏规则是要付出代价的,甚至作为…”一说。
合理合法的操作是必要的,但想问一问,在您的心中善恶美丑都是那么绝对么?

[20 楼] | Posted:2004-11-27 01:26| 顶端
雷文·菲鲁赛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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艾雷布的圣骑士(II)游戏王国的浪人(I)朱红之钻(I)图书馆の旅人(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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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丑的决定性,并不适用于我们现在这个官司。

两方谁也谈不上美,谁也说不上丑。彼此都是为了自身利益。这一点是可以肯定的。

但是在那种资本主义生产关系的模式下,你又有什么办法将之改变?

我们在大洋彼岸可以为任何人鸣不平,但是在他们那套生产关系条件下,就必须要遵循它们所制定出的法律条文,因为这法律条文并不是单纯为维护你的利益或是他的利益所制定,而是在这种长期制度实行下为了大家的利益而制定出的那么一个相对公平的准则,对任何人都有约束力。不能容许有凌驾于法律之上的特殊人群,这是游戏的规则。

所以,谈论这种事情,我们的思维就不应局限在谁美谁丑的问题上,而要更深入的问:他有没有守规矩,他不守规矩的行为整个业界来说到底是起到一种促进作用,还是破坏作用。我们也许可以想象某些人不守规矩但并不妨碍他是个好人,也可以想象某些人守规矩却是奸诈之徒。然而不管是天使还是恶魔,规矩本身是不是为了维护多数人利益而动,这才是需要我们考虑的问题。土地的所有者为耕种者提供了劳作的可能,实施其剥削的实质。剥削者提供了条件,也提取了剩余价值。是不公平,但我们能怎么样?鼓励农民拿着这个地主的农具和种子跑到那个地主去做?那么以后哪个地主还愿意雇用农民,不雇用农民地谁来种,我们又吃什么呢?业界也同样是这个道理。也许我们觉得现在日本实行的制度不好,但是我们却只能远望而没有能力去改变它,而既然是在那样的环境下,规矩告诉你在现阶段怎样能让大家都受益,你就怎么做好了,不要试图去做违规者,因为你一个人违规,不仅仅是侵害了其他人的利益,也同时让你丧失了可以以这些规矩保护自己合法利益的权利。就像我提出的例子:阿部英一如果用加贺昭三对付任天堂的法子来对付加贺自己,按照一审结果加贺是没有任何办法惩治阿部英一的。将心比心,大家面临的处境实际都一样。

所以,我们谁也不要将自己心中的美丑观念单纯地为哪一方套上。因为世界上所有与经济问题相关的事物,只有符不符合规矩的问题,没有美丑的概念。


庄子与惠子游于濠梁之上,庄子曰:条鱼出游从容,是鱼之乐也,惠子曰:子非鱼,安知鱼之乐?庄子曰:子非我,安知我不知鱼之乐?惠子曰:我非子,固不知子矣,子固非鱼也,子之不知鱼之乐,全矣。庄子曰:请循其本,子曰汝安知鱼乐云者,既已知吾知之而问我,我知之濠上也。
[21 楼] | Posted:2004-11-27 08:25| 顶端
李於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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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一种当年BLEEM VS SONY的感觉。
[22 楼] | Posted:2004-11-27 15:41| 顶端
野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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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来揣一脚~~

其实说白了,当初加贺不拿火炎系列和TRS挂钩的话就啥事都没有,要真如某人的那种概念下,就是加贺是错的.


从加贺自己的角度出发,他将火炎视为自己的艺术作品,自己心中完美的追求,所以他就太"浪漫"了些.

不过说实在的,火炎之纹章的版权永远只可能是IS和任氏,我还真不知道有什么游戏版权是属于创作者个人的,有的请告诉我.

[23 楼] | Posted:2004-11-28 00:11| 顶端
小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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竞争性的商业活动是战争,双方战斗的目的在于利益,作品则是交战双方最直接的武器。任社的做法是想冰冻对手的武器从而赢得胜利。法律则是他冰冻对手武器所使用的道具。加贺自己为对手使用这个道具提供了前提和可能,其作法无异于饮鸩止渴。不能责怪对手的无情打击,只怪自己满足了if语句。

战斗游戏的规则是双刃剑,合理运用可以克敌制胜,反之则伤及自身。规则之于社会尤如良好的生活习惯之于人的身体。公平竞赛的原理普遍适用,如果不想game over,必须尊重其他对手的权利。

战争的结果应该是促进社会的进步与发展。衡量行为的标准是整体福利所系,是非也应围绕整体利益这个中心来旋转。

是这样吗?

[24 楼] | Posted:2004-11-28 02:39| 顶端
小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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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来揣一脚~~

其实说白了,当初加贺不拿火炎系列和TRS挂钩的话就啥事都没有,要真如某人的那种概念下,就是加贺是错的.

从加贺自己的角度出发,他将火炎视为自己的艺术作品,自己心中完美的追求,所以他就太"浪漫"了些.

不过说实在的,火炎之纹章的版权永远只可能是IS和任氏,我还真不知道有什么游戏版权是属于创作者个人的,有的请告诉我.


追求心中的浪漫当然是对的
加贺拿TRS与FE挂钩是为了追求心中的浪漫
所以加贺是对的
某人的概念和阁下一比,简直是小鬼见阎王
您没见过的那一定错的,版权当然不能属于创作者个人,否则创作者怎样接受剥削呢

[25 楼] | Posted:2004-11-28 02:42| 顶端
chao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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万幸天下还有小牧这等热血少年~~
社会的进步莫不与战争挂在一起.但这只是一个大的趋势.
游戏界的法律向来不明不白,像某公司代理的传奇也一样,(多嘴了)
这样的结果确实对游戏人有个\"约束\"作用,这样做切实的维护了游戏厂商的利益,
然而对游戏本身的发展起到的左右却是\"约束\"吧
n年后,加贺垂垂老矣~那时候他可能会有很大一股冲动想要用他最后的灵感创作
一部火纹吧.
然经过这次战火的洗礼,究竟是不是还会有软件厂商回支持加贺呢?应该是没有吧,
某社有精力有金钱跟它耗(我想应该很少有剑圣拿着细剑或则说是木剑砍铁甲吧)~难道还要让加贺回某社创作火纹或者说TRS2吗?
这样的可能性几乎是零吧.....(这里不排除某君认为:是个人、是个组织就会利益至上的想法)
这样的结果~是最好了(火纹生父加贺因毕生再不能创作火纹\"郁闷\"致死)
这对于火纹来说确实不是什么光彩的事(就发展前途来说也是没促进作用的吧)
鄙人年幼,确实从来就没把TRS当作火纹之外的东西来看,但这里要发表点意见就要尊重列位读者的意见和感受,(加贺的感受以及崇高的情操请允许我摆到一边~~)
这样~对有游戏的结果:火纹没夭折,但TRS却夭折了,然而这对与火纹本身来说究竟是不是一个损失呢?
鄙人的很多朋友玩火纹,从一代开始,到外传到.....烈火,光石....请原谅他们的鄙薄~也原谅鄙人的鄙薄:就观赏性,研究性,娱乐性总和评价还是TRS最高.
他们中很多人对掌机上的火纹确实无比郁闷~无特技~~平衡性也没有~没难度~~更让人火大的是画面这么烂~动作没有一点连续性即使是追击~~~(我没有想评价什么机能问题的意思,这些应该是某社的任务).........这使他们不得不怀念起圣战起来.当然鄙人在ngc与ps2中选了后者,现在并将来也无从评价苍炎之与TRS的优劣,但就目前而言火纹是在走下坡路,起码就目前是这样的~~~

胡里胡土讲了这么段某某感言,确实忘了原先只是想赞同下小牧的意见

[26 楼] | Posted:2004-11-28 05:10| 顶端
cammy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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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社行为一向都是霸道与赶尽杀绝,没办法啦!
我也想玩TRS2啊

[27 楼] | Posted:2004-11-28 12:32| 顶端
雷文·菲鲁赛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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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插一句:
——————————————————————
他们中很多人对掌机上的火纹确实无比郁闷~无特技~~平衡性也没有~没难度~~更让人火大的是画面这么烂~动作没有一点连续性即使是追击~~~
——————————————————————
不想问这是怎样的“一群人”,不过如果他们真的只有这些印象,我只能遗憾的说这“一群人”大概是根本没仔细玩过掌机版火纹的“一群人”,至少也是对火纹完全一知半解者。
——————————————————————
然后:
好的作品自然是我们心仪神往的,然而一个可以持续让好的作品正常出品,不会引发版权侵犯恶性循环的开发制度与环境,对于我们这些期待好作品的朋友来说才是真正长久的利益来源。这就是我的观点。

齐人攻鲁,由单父。单父之老请曰:“麦已熟矣,请任民出获,可以益粮,且不资寇。”三请而宓子不许。俄而齐寇逮于麦,季孙怒,使人让之。宓子蹙然曰:“今兹无麦,明年可树。若使不耕者获,是使民乐有寇。夫单父一岁之麦,其得失于鲁不加强弱;若使民有幸取之心,其创必数世不息。”

这个故事,我希望所有真心支持火纹的朋友都能明白它的意义。


庄子与惠子游于濠梁之上,庄子曰:条鱼出游从容,是鱼之乐也,惠子曰:子非鱼,安知鱼之乐?庄子曰:子非我,安知我不知鱼之乐?惠子曰:我非子,固不知子矣,子固非鱼也,子之不知鱼之乐,全矣。庄子曰:请循其本,子曰汝安知鱼乐云者,既已知吾知之而问我,我知之濠上也。
[28 楼] | Posted:2004-11-29 08:56| 顶端
小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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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的主要意思27楼的朋友已点明,无谓再重复
简单的说就是冰冻了加贺对火纹是促进还是损失?
您站在整个游戏业界的角度得出了一个答案
是的,您的说法并没有错
损失一季的收成与堕入恶法轮回之间,两害相较取其轻
割了麦会掉进恶法轮回
但 是不是不割麦就不会掉进恶法轮回呢?
损失了加贺真的就能换来业界的良性循环吗?
EB和加贺得到了应有的惩罚,是否就能杜绝历史的重演?
如果枪决人犯的威慑作用和示范作用能杜绝犯罪现象的发生
为何时至今天犯罪现象反而有增无减?
驱使人们走向深渊的是利益(不管是物质的还是精神的)而非其它
为了利益人们愿意以身试法,他们不会被EB和加贺的下场吓住
最多不过手法再高明些 不像加贺在访谈时说得那么白
惩治罪犯可以给受害人一个交待却不能根除犯罪现象
既然损失了加贺也不能换来业界的安宁,那对我们又有什么好处呢?
站在火纹玩家的立场还是希望加贺能继续出作品而不是FE一枝独秀

[29 楼] | Posted:2004-11-29 15:37| 顶端
雷文·菲鲁赛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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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UOTE]最初由 小牧 发表
[B]我的主要意思27楼的朋友已点明,无谓再重复
简单的说就是冰冻了加贺对火纹是促进还是损失?
您站在整个游戏业界的角度得出了一个答案
是的,您的说法并没有错
损失一季的收成与堕入恶法轮回之间,两害相较取其轻... [/B][/QUOTE]

作为一个普通的玩者,我毫无理由也没有目的要凭空为谁辩护或谴责某人。

惩罚加贺的目的,也并不是为了杜绝“跳槽的制作人制作类似游戏”这一事件本身。而更主要的是为了让每个人都明白要在一定的规矩内行事,而不能为了自己的私利去侵犯他人的利益。

松野泰己的fft,无论从系统构架还是作品剧情,无不能让人看到昔日奥加的影子。但是他的开发类似行为为什么就可以实行而没有遭到任何起诉?原因就在于他无论在接受采访还是实行宣传时,从来没有说过fft是奥加的一部分,甚至提也没提过奥加半个字,所以他就算做的再像,同样也不违反法律。恰恰相反,法律对于这种自由开发还是有相应保护措施的。

一定要记住,不能因为杀人罪始终不断,就混淆违法与不违法的概念,处决杀人者或许并不能完全杜绝杀人罪的发生,但这并不意味着你现在杀了人就可以不受制裁。世界毕竟还是要讲规矩的。

加贺的错误,并不在于他制作了与fe类似的游戏,也不在于他为实现自己理想的浪漫,而在于他不恰当地将自己的浪漫建筑在侵犯旧公司版权的基础上,在于他发表了混淆两者概念,误导消费者将ts视为fe续作的行为。真正会导致业界混乱的,并不是制作人去别的地方实现自己梦想的本身,而是他侵犯版权法的行为。这两个概念是不可以混淆和等同的。

如果都像松野泰己那样,何必会担心业界会不良性循环?要被惩罚的不是加贺制作了trs本身,而是加贺用fe的名字来宣传trs的行为。前者没有任何可指责的地方,而后者却是不折不扣的违法行为。


庄子与惠子游于濠梁之上,庄子曰:条鱼出游从容,是鱼之乐也,惠子曰:子非鱼,安知鱼之乐?庄子曰:子非我,安知我不知鱼之乐?惠子曰:我非子,固不知子矣,子固非鱼也,子之不知鱼之乐,全矣。庄子曰:请循其本,子曰汝安知鱼乐云者,既已知吾知之而问我,我知之濠上也。
[30 楼] | Posted:2004-11-29 16:43| 顶端
younglu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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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实在实际看到判决内容前,说侵害版权或封杀加贺什么的这些都还太早,因为

1.还不清楚到底侵权的范围是什么,至少就目前所知,著作权的部份并未被认定,也就是说法官认为TRS没有侵害著作权,实际上就这点而言也不太可能翻案。

2.究竟以什么理由判决EB的什么部份败诉,也仍然不明。还不知道理由,要如何评论判决结果的是非?

3.加贺根本就没有侵权责任。要赔偿的是(可能利用了不正当手段宣传而获利的)EB而不是制作游戏的加贺及其公司。也就是说,如果真想制作TRS2,法律上是有可能的,只要下次别再误导玩家,任天堂也无从置喙。(当然我说的只是法律上的可能性,但在法言法,理所当然)

我个人并不想评论原被告二者的是非,因那不是毫无争议的,而且身为FE玩家,难免会带有点主观想法,但判决结果是可以讨论的(或是该说我对这个事件,注意力原本就不是放在孰是孰非,而是相关联的法律问题)。无论如何,现在谈加贺是否太可怜,或是有什么样的责任,都还言之过早(他可能根本就没责任呀)。等这几天见到判决全文后,再上来报告。

[31 楼] | Posted:2004-11-29 22:51| 顶端
野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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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UOTE]最初由 小牧 发表
[B][quote]进来揣一脚~~

其实说白了,当初加贺不拿火炎系列和TRS挂钩的话就啥事都没有,要真如某人的那种概念下,就是加贺是错的.

从加贺自己的角度出发,他将火炎视为自己的艺术作品,自己心中完美的追求... [/B][/QUOTE]

我说的\"那个人\"是指\"雷文·菲鲁赛迪\"……

不过不论怎么说,从法律的角度上说(也就是所谓的规矩办事,汗……),确实是加贺不对,本身所谓的“不对”也就是加贺把TRS这个作品在起初的设定中与版权属于IS和任天堂的火炎之纹章挂钩,而且在杂志访谈中公开提出,这就被人抓了痛处。

就我自己角度,我只是觉得这点加贺不够高明,至于说对错……法律虽然是为整个社会的秩序而制定,但制定的本身就是人,是不可能绝对公平的,所以是否错误只能看这个游戏规则下的人是否按规则办事而已。我之所以说按某人的概念,是因为我对这事的看法确实没多个人的感情因素……


不过谈到游戏本身,我还是以前和雷某人的争论那样,我只希望出现象系谱那样的变革发生,到现在我还是觉得只有横井军平才真正了解游戏、了解市场。无论是加贺还是现在IS的某人甚至于日本的火炎死忠,他们只会令这个作品因循守旧下去,也许对他们来说,可能永远只有如DQ里的平假文菜单那样永远的保留纹迷那样的东西就是足够了。变的只是画面和一些“不违反原则”上的小修补。

这个看法就和我认为火炎坚持中断、武器不能维修、不能有丰富完整的特技、不能有分支、永远的地洞魔窟大对决等等是何等的无聊和顽固一样,我知道每一事物每人的看法和角度都不同,甚至于出发点是如此的隐晦。不过我觉得,是非其实远不是那么复杂,不过是人让它复杂了而已~~


请随便鞭鞑吧…………

[32 楼] | Posted:2004-11-29 23:00| 顶端
cpj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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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蓝之钻(I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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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UOTE]最初由 zolo00d 发表
[B]东京高等法院·上诉裁判表决被下!!
在entaburein方面约7000万日元支付命令的任
天堂·IS方面反转胜诉

赔偿对销售了全额『tiaringusaga』的entaburein(eb)1公司的东西。
开发了游戏的tirunanogu及被告·加贺昭... [/B][/QUOTE]

法律的东西本来就该较真


有些事即使能理解 也无法接受

我也是

[33 楼] | Posted:2004-11-29 23:01| 顶端
野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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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UOTE]最初由 雷文·菲鲁赛迪 发表
[B][QUOTE]最初由 小牧 发表
[B]我的主要意思27楼的朋友已点明,无谓再重复
简单的说就是冰冻了加贺对火纹是促进还是损失?
您站在整个游戏业界的角度得出了一个答案
是的,您的说法并没有错
损失一季的收... [/B][/QUOTE]

补充一下,游戏厂商和创作者之间应该是互惠关系,创作者通过与厂商合作实现自己的价值与梦想,厂商与创作者合作是创造更大的利益与更好的品牌效益,两者之间并不存在谁更造益于谁的。

[34 楼] | Posted:2004-11-29 23:37| 顶端
雷文·菲鲁赛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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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个人看来,判决eb赔偿主要的原因应该是“进行误导性宣传”。

加贺作出表态,或者可以因从属于“个人见解”而免予著作权侵犯的惩戒。

但eb在《fami通》杂志上公开刊登以上看法,并有进行误导宣传,通过商业行为牟利的嫌疑——可能仅集中在此处宣判eb负有直接责任。

不过从目前的判决上看,加贺氏制作trs2未尝不可,问题只集中在还有谁再敢代理销售了。


庄子与惠子游于濠梁之上,庄子曰:条鱼出游从容,是鱼之乐也,惠子曰:子非鱼,安知鱼之乐?庄子曰:子非我,安知我不知鱼之乐?惠子曰:我非子,固不知子矣,子固非鱼也,子之不知鱼之乐,全矣。庄子曰:请循其本,子曰汝安知鱼乐云者,既已知吾知之而问我,我知之濠上也。
[35 楼] | Posted:2004-11-30 11:38| 顶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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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站在整个游戏业界的角度得出了一... [/B][/QUOTE]

我不一直也是这个意思吗?

制作人获得名誉与物质收益,而版权归属于投资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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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 楼] | Posted:2004-11-30 11:39| 顶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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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就是这样,都为了生存
[37 楼] | Posted:2004-11-30 14:14| 顶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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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格意义上的公平仅存在于法理概念,具体法律条文则无庸置疑的具有一定程度倾向性。适用上的平等并非意味着保护对象的趋同;即使象日本这样的大陆法系国家,法官自由裁量的余地仍然不容忽视。作为一场权属之争的民事纠纷,生事目的无非争利;任氏一贯的垄断作风由来已久,与加贺有无积怨暂且不论,对“挑战权威”行为自然孰不可忍;是以模仿便遭猜疑、借鉴沦为抄袭。既然是在法律范畴内的维权之举,其实难以附加价值判断。然而判决所依据之天平的两端,是否真能等量齐观?

『全ての命は大切に』
[38 楼] | Posted:2004-12-01 00:06| 顶端
小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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补充一下,游戏厂商和创作者之间应该是互惠关系,创作者通过与厂商合作实现自己的价值与梦想,厂商与创作者合作是创造更大的利益与更好的品牌效益,两者之间并不存在谁更造益于谁的。

虽然您并不是在对我说 可我还是想补充一下
很明显 我所指的不公平是针对利益的分配来讲的
制作人提供劳动 厂商提供生产资料
劳动在与生产资料相结合时才能创造价值。
劳动力和生产资料都是价值的生产要素,这并不意味着这两者没有区别。
劳动者获得收入,是以自己的劳动为前提的,属于劳动收入。
生产资料在生产过程中所起的作用,并不等于生产资料所有者在生产过程中的作用
单纯的生产资料所有者获得收入不是以劳动为前提的,因而是不劳而获。
这种不劳而获的收入实际上就是一种剥削:对生产资料的剥削和对劳动者的剥削
马克思主义的经济学在研究生产关系对生产力的制约时,关注到分配的公平问题,
否定资本主义的生产方式,很大程度上是因为发现了剩余价值和剥削
否则,如您所说“更大的利益”将从何而来

[39 楼] | Posted:2004-12-01 01:17| 顶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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火花天龙剑 -> 火炎之纹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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