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火花天龙剑 -> 火炎之纹章 -> 任天堂·IS社逆転勝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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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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然经过这次战火的洗礼,究竟是不是还会有软件厂商回支持加贺呢?应该是没有吧,

加贺出不了TRS2(没有作战的武器),还如何在业界生存?
N社排除分庭抗礼者的目的尤如司马昭之心

[40 楼] | Posted:2004-12-01 01:36| 顶端
野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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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UOTE]最初由 小牧 发表
[B]虽然您并不是... [/B][/QUOTE]
唉,我都说了对这事我是一点主观感情都没有,完全的就事论事……

事实上在什么环境下就要遵循什么规则也是很自然,对于人类社会来说,本身就无公平可言,只要人类还在这个世界上,社会这个东西永远都是不完整的,因为其架构本身就是金字塔似的。

我再重申啊,对这事真没好还是不好的感觉的。只是希望以后加贺先生走好,小心就是了。

[41 楼] | Posted:2004-12-01 07:59| 顶端
雷文·菲鲁赛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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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UOTE]最初由 小牧 发表
[B]虽然您并不是... [/B][/QUOTE]

你这种逻辑作为理论是可以的。但却不能决定法制的公平与否。

如果说精神劳动者通过劳动可以获得物质的版权概念,那么是否所有参与这项劳动的都有该物质版权的权利?这个权利又是如何分成,负责剧情的加贺和负责系统的成广,他们两个人是不是都该拥有版权?那么他们之间如果产生纠纷,由该是谁侵犯谁的版权?你的逻辑是没法解决这个问题的。

版权的归属,在目前只能以缴纳的版权费用为准。而加贺的最大权利,仅在于如何制作产品。


庄子与惠子游于濠梁之上,庄子曰:条鱼出游从容,是鱼之乐也,惠子曰:子非鱼,安知鱼之乐?庄子曰:子非我,安知我不知鱼之乐?惠子曰:我非子,固不知子矣,子固非鱼也,子之不知鱼之乐,全矣。庄子曰:请循其本,子曰汝安知鱼乐云者,既已知吾知之而问我,我知之濠上也。
[42 楼] | Posted:2004-12-01 17:10| 顶端
月之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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希望加贺回到任天堂公司,不过,好像这很难吧。
[43 楼] | Posted:2004-12-01 17:23| 顶端
DragonLor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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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rs2?难道加贺胜诉就会有了?
等奇迹出现吧。不能说完全没希望了

[44 楼] | Posted:2004-12-01 19:58| 顶端
mercur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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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过火纹还没有出过续作,所以满期待的.
[45 楼] | Posted:2004-12-02 10:41| 顶端
nintendofan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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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贺,走好...三上也是...(突然想到某C社了)
[46 楼] | Posted:2004-12-02 11:22| 顶端
小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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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这种逻辑作为理论是可以的...

厂商对版权的拥有体现的其实是一种分配制度——按资分配
而分配制度属于生产关系的一部分
著作权法保护的正是这种生产关系
所以它是服务于资产阶级的
对受雇佣的人而言,自然不公平

公平分配问题包括到以下两方面
不同要素所有者之间的分配和相同要素不同所有者之间的分配
我对版权问题的思考是针对前者而您的问题却直指后者
是不是有移花接木的嫌疑
如何进行公平分配是经济学中的难题,目前东方、西方都尚未完全解决
但这并不妨碍我们思考是否公平
现在西方主流经济学中已有知识贡献参与价值分配一说
目前的实现途径是:让科技人员持股,使其享有剩余索取权的利益,如微软、惠普等
这种分配方式作为对按资分配的一种补充,使之趋向于合理
按马克思的说法也只是资本家将锁链适当放宽了一点

[47 楼] | Posted:2004-12-02 14:29| 顶端
小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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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rs2?难道加贺胜诉就会有了?

胜诉当然不是制作trs2的充分条件
不过是否违反著作权法这一点上的胜诉却是制作trs2的必要条件

[48 楼] | Posted:2004-12-02 14:32| 顶端
雷文·菲鲁赛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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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出公平不公平没有意义,在那种生产关系条件下你既然签了约就说明你认同其分配原则。现在只需要讨论某人的行为是否符合法律,是否能在那种情况下维持社会生产的正常准则。如果谈公平,恐怕大锅饭更“公平”,能这么做吗?

入股是入股,但入股却不见得与版权挂钩,正如视窗的版权属于微软公司,而比尔盖茨是最大的股东,但他本人却不持有视窗系统的版权。技术、人才入股的意义在于回报分红。但微软旗下的科技人员若跳槽即便不抛出手中持有股份,依然不可以以视窗系统作为非微软公司产品的宣传。


庄子与惠子游于濠梁之上,庄子曰:条鱼出游从容,是鱼之乐也,惠子曰:子非鱼,安知鱼之乐?庄子曰:子非我,安知我不知鱼之乐?惠子曰:我非子,固不知子矣,子固非鱼也,子之不知鱼之乐,全矣。庄子曰:请循其本,子曰汝安知鱼乐云者,既已知吾知之而问我,我知之濠上也。
[49 楼] | Posted:2004-12-02 14:52| 顶端
DragonLor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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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管胜还是败,都要等好长一段时间才会出trs2。
(我相信等的话会有的)
我前面的意思是近期不会有。大概1-2年。

[50 楼] | Posted:2004-12-02 19:23| 顶端
ORO_Devi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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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本是三审终审制吧?

EB, 你还有一次机会反扑呀~ ┓( ̄▽  ̄)┏


ゲ—ムをするだけ、夢にならない!
     
[51 楼] | Posted:2004-12-02 21:05| 顶端
小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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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相信等的话会有的

但愿你一语成真^^
我也相信加贺老师有不破楼兰终不还的决心

[52 楼] | Posted:2004-12-02 23:48| 顶端
雷文·菲鲁赛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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甭指望了,加贺老师已经过了日本的法定退休年龄,他本人据说身体状况和精力也大不如以往,基本上已胜任不了如trs制作这样繁重的工作了。

如果他有宫崎骏老先生那样花大钱专门请两个按摩保健医生天天为他做保健按摩的气派还有可能老当益壮一回,只不过现在以他的财力……


庄子与惠子游于濠梁之上,庄子曰:条鱼出游从容,是鱼之乐也,惠子曰:子非鱼,安知鱼之乐?庄子曰:子非我,安知我不知鱼之乐?惠子曰:我非子,固不知子矣,子固非鱼也,子之不知鱼之乐,全矣。庄子曰:请循其本,子曰汝安知鱼乐云者,既已知吾知之而问我,我知之濠上也。
[53 楼] | Posted:2004-12-03 09:13| 顶端
木偶用线穿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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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实在看不下去了,我也要说两句了,可能我说得话会让很多人不爽。。。

首先,我也很喜欢FE,每作必玩。
我看了楼上众多朋友的发言,感觉有点……
我们先不管,N社把FE糟蹋到了什么地步,也先不想FE的将来会怎么样。
从一定认知上说,TRS的确是侵犯著作权了。TRS玩起来的感觉根本就是FE嘛,我想没几个人会把它当作别的作品来看吧。。。这还不算侵权那不是没王法啦!?(不好意思,激动了点)
不管我们个人思想感情怎么样,这个社会就是这样的,很现实!
《无间道》里有句话“事情可以改变人,人不能改变事情。”我们没有办法改变生存的规则,我们能做的只有去适应规则,这样才能一直生存下去。我们不就是这样活到现在了么?
法律就是法律,毕竟如果没有法律我们这个社会也要不成样子了。。。
虽然很可惜,FE的将来很惨淡。。。N社的作风也的确有些不给人情,但这不是我们的微薄只力可以改变了。我(们)仅能做的,只不过是在社会上讨口饭吃。
就算将来FE消失了,那也是没有办法的事情,反正我们也算是曾济沧海了,经历过了……

我就说这么些吧,言多必失……
如果我还是一个大学里的求学生的话,也许我会有和现在截然相反的看法,但是在社会上讨生活以后………………

[54 楼] | Posted:2004-12-03 10:36| 顶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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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要好玩就可以了。
玩起来像fe就算侵犯版权?
那么计算机程序中的循环体,类,是不是很多语言都用了。那么他们也侵犯了版权?

另:国内的武侠rpg还不是仿照日本的rpg。

[55 楼] | Posted:2004-12-03 14:02| 顶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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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是玩起来像就算侵犯版权,而是你没有通知原案者就公开宣布你做的xx跟原案者的yy有关并以此牟利才叫违法。

当然个人感觉我们管不了太多。

用完全可以用,但是不能未经人允许拿人家的名号宣传自己的东西进行商业牟利活动。ok?


庄子与惠子游于濠梁之上,庄子曰:条鱼出游从容,是鱼之乐也,惠子曰:子非鱼,安知鱼之乐?庄子曰:子非我,安知我不知鱼之乐?惠子曰:我非子,固不知子矣,子固非鱼也,子之不知鱼之乐,全矣。庄子曰:请循其本,子曰汝安知鱼乐云者,既已知吾知之而问我,我知之濠上也。
[56 楼] | Posted:2004-12-03 14:12| 顶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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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意楼上的,我反对的是“玩起来就像,算是侵权”的观点。
但是不反对“用fe的名号用来宣传,算侵权”的观点。

其实加贺可以处理的更好的,那样也就不会那么多麻烦了。
我们玩家也就有福了。

[57 楼] | Posted:2004-12-03 14:18| 顶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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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过有个例外,就是我跳槽。
那么我在应聘资料上写,我是原来某某公司的总设计师。
那么我是不是也借用了原来某公司的名号,做一些只对自己的利益的事情呢。

换句话说,如果宣传是这么宣传的。原来fe系列总设计师,继fe系列后,又一大作。
这样宣传应该就没有什么大麻烦了吧?

[58 楼] | Posted:2004-12-03 14:23| 顶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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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样是可以的,松野就是用这种方式,他只是以自己是前皇家制作人身份接受采访,但没有在任何一处提到与皇家有关的话题。只不过加贺没用这法子。那就没办法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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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9 楼] | Posted:2004-12-03 14:51| 顶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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