冰蓝的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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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UOTE]最初由 キュベレイ 发表 [B]有人说要引用法律什么的(忘了是谁了)~~~ 注册的时候并没有这么一条规定~~~ 按照中国法律溯及力“从轻从新”的原则~~~ 曹纲定下规定之前注册的“火花天X剑”都不应受到处罚的~~~ but这里是网络~~~ 法律是不适用的~~~ [/B][/QUOTE]我也是说到引用法律的人。从轻从新原则是指对刑事案件的处罚原则,但是并不一定适用于民法。 1、对火花ID的处理,是对“火花天龙剑”ID实行类似注册商标一样的保护,这种保护还涉及到类似ID,所以类似ID如果不能取得比“火花天龙剑”更优先的保护级别,自然不能再出现。
2、此规定还可以看成是对ID注册合格标准的补充规定,既然是合格标准,那么无论是什么时候的ID,只要不符合这个标准,自然都属于违法存在。
3、这次对ID的删除与保护,是针对各个与新规定抵触的ID进行的,哪怕是我注册了100个“火花天XX”ID,我的其它ID都不会因此受处罚。所以说,这次的删除ID是对违规ID的清除,不是针对注册ID的论坛成员进行的,从动机上来讲,并不是对任何论坛成员的处罚。
而小虎的问题在于,他凑巧将“火花天虎剑”作为了他的主ID。论坛删除他的ID,并不是对他的处罚,只能说是小虎由于新规定的实行遭到了重大的损失。 这就好象一个本来是诚实劳动的人,他赖以谋生的产品不符合新的国家合格标准而被禁止上市,或者说是其苦心经营的商标由于与国家法律保护的注册商标有雷同,所以被勒令取消商标。而这个人也并没有存心危害社会,客观上他确实遭受了巨大的损失,但是这些损失从法律程序上来讲或者从动机上来将,都不是对这个人的处罚。
至于楼主说的“火花—天马”或者“火花天—马”就纯粹是无意义的诡辩了,不信你可以搞一个“可口可乐”,到时候法院会来管你的商标怎么读吗?无论你读的是“可口—可乐”还是“可—口可—乐”,一样是要被取消的。
“有道理”未必表示道理就正确与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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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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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osted:2003-07-11 13:0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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