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火花天龙剑 -> 火炎之纹章 -> 可怜的辛老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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圣骑士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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胜负强弱,理智健全者自有判定。不足与无端诟骂者论之!

战斗才是硬道理!
[80 楼] | Posted:2006-01-05 12:29| 顶端
空山菜摘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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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面是引用圣骑士王于2006-01-05 12:18发表的:

哈哈哈哈......啊!我理解你们,失败者在临死前可以侮辱胜利者,古以有之,哈哈,古以有之......



纯引用



下面是引用圣骑士王于2006-01-05 12:29发表的:
胜负强弱,理智健全者自有判定。不足与无端诟骂者论之!



纯引用






和你说话我打字嫌累




我整个人都壳少女了
[81 楼] | Posted:2006-01-05 12:31| 顶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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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面是引用圣骑士王于2006-01-05 12:29发表的:
胜负强弱,理智健全者自有判定。不足与无端诟骂者论之!

我也纯引用

[82 楼] | Posted:2006-01-05 12:36| 顶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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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面是引用空山菜摘芽于2006-01-05 12:31发表的:



纯引用

.......

侮辱只能显示您自己的粗陋罢了,您既然这么想击败在下,何不亮明论点来与在下面对面交锋?
  何故只敢以暗箭伤人为能事?


战斗才是硬道理!
[83 楼] | Posted:2006-01-05 12:36| 顶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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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面是引用圣骑士王于2006-01-05 12:36发表的:

侮辱只能显示您自己的粗陋罢了,您既然这么想击败在下,何不亮明论点来与在下面对面交锋?
  何故只敢以暗箭伤人为能事?




理由很简单:阁下擅长的耍赖在下不会




我整个人都壳少女了
[84 楼] | Posted:2006-01-05 12:39| 顶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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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样的话在两帖里来回发,很有意思么
[85 楼] | Posted:2006-01-05 12:48| 顶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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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面是引用空山菜摘芽于2006-01-05 12:39发表的:




理由很简单:阁下擅长的耍赖在下不会

那么您好好看看论战记录吧,如果您能证明——注意我说的是“证明”,要以理服人——在下确实是在“耍赖”,那么在下愿意认输。如果您不能证明,就说明阁下对在下进行的一切攻击都是虚妄的,都是无聊的。


战斗才是硬道理!
[86 楼] | Posted:2006-01-05 12:54| 顶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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别人能证明是耍赖的耍赖才是耍赖,别人不能证明是耍赖的耍赖就不算耍赖
这什么逻辑

[87 楼] | Posted:2006-01-05 12:59| 顶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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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道自在人心,何必纠缠下去呢

人们很实际地说,从你所站着的地方开始,就照原来的样子,不要主要以成为更有价值的人作为目标,而要以好心肠去做好事情。
要是我也用这种调子说话,我就干脆这样说:去吧,去做好人。
[88 楼] | Posted:2006-01-05 12:59| 顶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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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说呢,耍赖这种东西,是证明不了的,得看自己明白不明白
而且通常耍赖的人都会觉得自己没有耍赖
就跟越喝多的人越在意证明自己没有醉一样...



[89 楼] | Posted:2006-01-05 13:02| 顶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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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面是引用圣骑士王于2006-01-05 12:54发表的:

那么您好好看看论战记录吧,如果您能证明——注意我说的是“证明”,要以理服人——在下确实是在“耍赖”,那么在下愿意认输。如果您不能证明,就说明阁下对在下进行的一切攻击都是虚妄的,都是无聊的。




真是完美的逻辑
买瓜的:“瓜甜么?”
卖瓜的:“瓜不甜不要钱”
买瓜的:“明明不甜,我不给钱”
卖瓜的:“胡说,明明很甜的”
买瓜的:“我吃还是你吃?我买还是你买?我说不甜就不甜,我不肤浅就不付钱”




哦也...........




我整个人都壳少女了
[90 楼] | Posted:2006-01-05 13:08| 顶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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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面是引用孤月蒼夜于2006-01-05 12:59发表的:
别人能证明是耍赖的耍赖才是耍赖,别人不能证明是耍赖的耍赖就不算耍赖
这什么逻辑

呵呵,很普通的逻辑啊:能被证明是犯罪的事件才是犯罪,不能被证明是犯罪的事件就不算犯罪。
  辩论讲的是证据和推理。在辩论中强词夺理就是“耍赖”,反之,只要有理有据,言之成理,就不是“耍赖”。
  各位如果真能“有理有据,言之成理”地证明在下在“强词夺理”,那么就证明了在下在“耍赖”;否则,象楼上“葡萄芽”君那样浮光掠影式的绕口令,根本落不到实处,除了能让他自己把自己那点可怜巴巴的表演欲在众人面前显摆一番以外,并无其他功效。


战斗才是硬道理!
[91 楼] | Posted:2006-01-05 14:54| 顶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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啊,对不起,楼上是“菜摘芽”君才对,真抱歉,您的名字不好记。

战斗才是硬道理!
[92 楼] | Posted:2006-01-05 14:56| 顶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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啧啧,阁下的高论真是令在下不敢恭维
[93 楼] | Posted:2006-01-05 14:59| 顶端
hibik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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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从他的嘴里说出这话我一点都不感到奇怪



下面是引用圣骑士王于2006-01-05 14:56发表的:
啊,对不起,楼上是“菜摘芽”君才对,真抱歉,您的名字不好记。





还有........阁下骗帖的技巧过于拙劣

[94 楼] | Posted:2006-01-05 15:01| 顶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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辩论讲的是证据和推理。在辩论中强词夺理就是“耍赖”,反之,只要有理有据,言之成理,就不是“耍赖”。






哦也.............这话说的真好.................大家快来瞻仰


--------------------------------分隔线---------------------------------------------------------

能被证明是犯罪的事件才是犯罪,不能被证明是犯罪的事件就不算犯罪。







强奸犯在被告席上也不会说这么蹩角的辩词




我整个人都壳少女了
[95 楼] | Posted:2006-01-05 15:07| 顶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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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面是引用空山菜摘芽于2006-01-05 15:07发表的:
辩论讲的是证据和推理。在辩论中强词夺理就是“耍赖”,反之,只要有理有据,言之成理,就不是“耍赖”。




.......

我说了,要“有理有据,言之成理”才能服人的。
  综观阁下的帖子,除了会把自己空洞无聊的话用哗众取宠之辞修饰一番以外,从未提出一套象样的逻辑。
  所谓“能被证明是犯罪的事件才是犯罪,不能被证明是犯罪的事件就不算犯罪。”实在不是会被什么人用来辩论的“辩词”,而是控辩双方都承认的游戏规则,也是法律诉讼的基本原则。您诡称这句话为所谓“辩词”,只能说明您对游戏规则一窍不通。
  阁下每张帖都毫无逻辑,并且不厌其烦地对在下使用各种侮辱性词汇。由此可见,阁下“讥诮诟骂,无人可及;据理力争,则百无一能。”之实质已经昭然若揭!请勿多言,以免自取其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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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6 楼] | Posted:2006-01-05 15:48| 顶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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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有理有据,言之成理”才能服人的。


这话说得好,楼主请自抽吧

[97 楼] | Posted:2006-01-05 15:51| 顶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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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面是引用圣骑士王于2006-01-05 15:48发表的:

我说了,要“有理有据,言之成理”才能服人的。
  综观阁下的帖子,除了会把自己空洞无聊的话用哗众取宠之辞修饰一番以外,从未提出一套象样的逻辑。
  所谓“能被证明是犯罪的事件才是犯罪,不能被证明是犯罪的事件就不算犯罪。”实在不是会被什么人用来辩论的“辩词”,而是控辩双方都承认的游戏规则,也是法律诉讼的基本原则。您诡称这句话为所谓“辩词”,只能说明您对游戏规则一窍不通。
  阁下每张帖都毫无逻辑,并且不厌其烦地对在下使用各种侮辱性词汇。由此可见,阁下“讥诮诟骂,无人可及;据理力争,则百无一能。”之实质已经昭然若揭!请勿多言,以免自取其辱。



老实说我每次看见你说话都忍不住有在地上打滚的冲动




我说:自己抽自己耳光也要有个限度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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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8 楼] | Posted:2006-01-05 15:57| 顶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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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面是引用孤月蒼夜于2006-01-05 15:51发表的:
要“有理有据,言之成理”才能服人的。


这话说得好,楼主请自抽吧

不用我一字一句地告诉你吧:“菜摘芽”君的每张帖都能为其提供“讥诮诟骂,无人可及;据理力争,则百无一能。”的实据!
  对于证明其“讥诮诟骂,无人可及;据理力争,则百无一能。”之实质,在下说理已经足够充分,至于说理过程,您是看不懂啊?还是视而不见啊?
  话说回来,阁下之言,何来的“理”,又何来的“据”,又是何来的“言之成理”?
  到底谁应该“自抽”啊?
  得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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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9 楼] | Posted:2006-01-05 16:03| 顶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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