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火花天龙剑 -> 投诉专区 -> 偶(应该)是“火花天X剑”罪魁祸首 ^ _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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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inte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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艾雷布的骑士(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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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和小虎的关系是情侣前的状态。。。所以。。。
[20 楼] | Posted:2003-07-11 10:12| 顶端
疾风暗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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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UOTE]最初由 winter 发表
[B]楼主和小虎的关系是情侣前的状态。。。所以。。。 [/B][/QUOTE]这是投诉区……

[21 楼] | Posted:2003-07-11 10:13| 顶端
冰蓝的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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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UOTE]最初由 キュベレイ 发表
[B]有人说要引用法律什么的(忘了是谁了)~~~
注册的时候并没有这么一条规定~~~
按照中国法律溯及力“从轻从新”的原则~~~
曹纲定下规定之前注册的“火花天X剑”都不应受到处罚的~~~
but这里是网络~~~
法律是不适用的~~~ [/B][/QUOTE]我也是说到引用法律的人。从轻从新原则是指对刑事案件的处罚原则,但是并不一定适用于民法。
1、对火花ID的处理,是对“火花天龙剑”ID实行类似注册商标一样的保护,这种保护还涉及到类似ID,所以类似ID如果不能取得比“火花天龙剑”更优先的保护级别,自然不能再出现。

2、此规定还可以看成是对ID注册合格标准的补充规定,既然是合格标准,那么无论是什么时候的ID,只要不符合这个标准,自然都属于违法存在。

3、这次对ID的删除与保护,是针对各个与新规定抵触的ID进行的,哪怕是我注册了100个“火花天XX”ID,我的其它ID都不会因此受处罚。所以说,这次的删除ID是对违规ID的清除,不是针对注册ID的论坛成员进行的,从动机上来讲,并不是对任何论坛成员的处罚。

而小虎的问题在于,他凑巧将“火花天虎剑”作为了他的主ID。论坛删除他的ID,并不是对他的处罚,只能说是小虎由于新规定的实行遭到了重大的损失。
这就好象一个本来是诚实劳动的人,他赖以谋生的产品不符合新的国家合格标准而被禁止上市,或者说是其苦心经营的商标由于与国家法律保护的注册商标有雷同,所以被勒令取消商标。而这个人也并没有存心危害社会,客观上他确实遭受了巨大的损失,但是这些损失从法律程序上来讲或者从动机上来将,都不是对这个人的处罚。


至于楼主说的“火花—天马”或者“火花天—马”就纯粹是无意义的诡辩了,不信你可以搞一个“可口可乐”,到时候法院会来管你的商标怎么读吗?无论你读的是“可口—可乐”还是“可—口可—乐”,一样是要被取消的。

“有道理”未必表示道理就正确与适用。

[22 楼] | Posted:2003-07-11 13:04| 顶端
den_k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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改~~

到时候矛盾激化就不好了。

[23 楼] | Posted:2003-07-11 13:40| 顶端
winte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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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UOTE]最初由 疾风暗影 发表
[B]这是投诉区……[/B][/QUOTE]是真的,不是小虎喜欢楼主就是楼主喜欢小虎。。。
以前的帖子他们相互对话中推断。。。

[24 楼] | Posted:2003-07-11 15:39| 顶端
cpj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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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蓝之钻(I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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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虎的贴数也恢复了,
管理员也很费心了…………


有些事即使能理解 也无法接受

我也是

[25 楼] | Posted:2003-07-12 01:37| 顶端
マル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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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 ID哈曼
本区不是恶搞的地方,本帖也不是开玩笑的场所,没事勿入。

回ID winter
YY、八卦请到水区。与主题无关请不要瞎掺和。

回楼主
昨天的“投诉”,或者说“争论”的结果是大家的意见,并不是曹纲一个人的决定。请收起这种具有针对性的攻击。

注册ID的名称,与个人论坛经验和RP有关,被处理也算不上无辜。火花管理层的高水准众口皆碑——如果阁下RP在平均值之上,应该可以理解。
阁下故意挑起争论而又转移话题,且由无可奈何做盾牌,以签名来示威,真不知道争论时浪费的是精神和时间,还是小脑和键盘。
管理员的时间相对比较宝贵,浪费在这种地方真是不值。

PS:“合理性”的说法有很多,如果楼主愿意听,我这“注册会员”就可以详细解释清楚。但前提是能够平等讨论、相互理解。

再另,sorry,今天办离校手续盖章顺利,就顺路去献了400ml HP,没来得及来看消息回复

[26 楼] | Posted:2003-07-12 01:40| 顶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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