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火花天龙剑 -> 火炎之纹章 -> TS诉讼二审判决全文出来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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kingmaste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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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烦”一个字,言简意赅。

够“职业”!!饭究竟就是饭
[80 楼] | Posted:2004-12-07 11:45| 顶端
沙砂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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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红之钻(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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善意的提醒下楼上,如果想灌“水”的话,还是不要在“火”区干这种事情为好。


10岁时打倒力二
12岁时空手打倒力二
14岁时只出一招打倒力二
[81 楼] | Posted:2004-12-07 11:53| 顶端
雷文·菲鲁赛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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艾雷布的圣骑士(II)游戏王国的浪人(I)朱红之钻(I)图书馆の旅人(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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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各代销量来说,显然纹谜是卖得最多的。79万本(最终销量)。

系谱应该是投入最大的,不过销量差强人意,49万本(再出荷不计)。

776如果算上拷贝版本应该也不少,不过卡带单行本销量比较凄惨,10万本。

就官司的成本来说,600万日元这个数字对于n基本上属于零花钱,不过对eb或是加贺来说却是天文数字。不过这笔钱是由eb单独承付,加贺本人没有赔款。

我本身也没有认同所谓加贺的“卑鄙无耻之极”的行为给N社带来天文数字般的损失这种说法。如果单就这个官司来说,任天堂反而是得了一些经济利益。我想那位朋友的意思大概是指品牌形象的损失,但这种损失并非具象化的,而是带有较多主观意识。所以仅从数字上分析考虑这些无形损失没有太大的意义。当然也更谈不上什么“天文数字”了。不过我想商业场中,很多损失并非只能用具体的资金额多少定论,只能作为一种参考。


庄子与惠子游于濠梁之上,庄子曰:条鱼出游从容,是鱼之乐也,惠子曰:子非鱼,安知鱼之乐?庄子曰:子非我,安知我不知鱼之乐?惠子曰:我非子,固不知子矣,子固非鱼也,子之不知鱼之乐,全矣。庄子曰:请循其本,子曰汝安知鱼乐云者,既已知吾知之而问我,我知之濠上也。
[82 楼] | Posted:2004-12-07 12:00| 顶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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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红之钻(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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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么说他的那番话就是\"胡说八道\"了........

这栋楼里的讨论显然存在2种对立的\"胡说八道\",作为都是错误的发言,在反驳的语气和口吻上,显然雷文先生更为倾向N社的那边呢........

P.S.600W日元对于加贺个人可能算天文数字,但是对于EB来说,即使他只是个小会社,也不至于到\"天文数字\"的地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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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3 楼] | Posted:2004-12-07 12:16| 顶端
雷文·菲鲁赛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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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好像没反驳你什么观点吧?

也就是纠正一些无关紧要的有错误的地方。

说我倾向n社可冤枉我了,我只不过是倾向占理的一边,如果说加贺昭三和松野泰己一样完全独立制作,且没有误导消费者的情况下n社还要告他,我肯定会站在加贺一边斥n社专制了。

如加贺那种规模的小会社注册资金的规模一般在1000万~3000万左右,600万即便是在注册资金3000万的情况下也是整个会社注册资金的1/5。要凭空赔这么一大笔钱怎么不是天文数字?


庄子与惠子游于濠梁之上,庄子曰:条鱼出游从容,是鱼之乐也,惠子曰:子非鱼,安知鱼之乐?庄子曰:子非我,安知我不知鱼之乐?惠子曰:我非子,固不知子矣,子固非鱼也,子之不知鱼之乐,全矣。庄子曰:请循其本,子曰汝安知鱼乐云者,既已知吾知之而问我,我知之濠上也。
[84 楼] | Posted:2004-12-07 12:32| 顶端
ayas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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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学你看看经济法吧~~~公司的技术核心人才出离公司后公司是有条文可以规定
他在3~5年内不许从事相关技术领域的同种产品的开发....这里都有明文规定...

而且这个法律在很多国家都是有的.....加贺自己跑出来做游戏不是为了钱有是为了什么

换个脑子白痴也想的到....他能得到多少利益?

他引资用的是什么??

FE的品牌和FE的核心资料

如果他没在任天堂工作?

就凭他的创意,和思维?谁肯投钱给他??

那些资料中30%算的上是加贺的就已经要膜拜了....

你仔细看我写的东西做回答吧~~~

在损失上....首先是任天堂的名誉,这个损失能用多少钱买回来??

即使官司是赢了,对于大公司来说是多臭的事情??

这样严重影响公司的士气还有公司员工对公司的看法...

严重破坏了公司的精神文化理念(楼上不明白

可以多去看看MI VI BI是什么,什么是公司理念什么是集体愿景

这个是大公司发展最重要的一环)

这个损失能计算??不算天文数字??

[85 楼] | Posted:2004-12-07 12:34| 顶端
沙砂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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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红之钻(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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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v-.....您弄错了,不是说您反驳了我.

而是一开始有人无理取闹的怒骂N社合理合法的控告行为,这当然是错误的,也正因为如此,您义愤填膺,怒发冲冠的回了措词强硬的一帖.

而后又有人在没搞明白加贺行为性质的情况下恶毒的攻击其为\"卑鄙无耻\"之极,在明显混肴了一些法律问题的同时,还举了一个完全牛头不对马嘴的例子来证明自己的看法,这倒没见您同等视之,当然您还是回帖相驳了,不过显然语气和态度却和善太多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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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6 楼] | Posted:2004-12-07 12:48| 顶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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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条法律我知道。

但是相应的,公司要给予他同样时段的物质补偿。作为他不进行开发同类产品的补偿。

加贺辞职是不辞而别,任天堂并没有给他这样的一笔费用。这个责任似乎不应该全部由加贺承担吧?

首先,加贺用的钱并不完全是自己的积蓄,还包括eb为其提供的开发设备等资产,这些都是算软件销售分成的。代理商有的时候只负责代理销售,而有时却是直接参加开发的与宣传工作。如负责音乐的京田诚一、立花瞳等人都是和eb相关的。这些投入也是要计入成本的。所以单就加贺昭三所负责的这个项目来说,仅34万销量的trs获利是绝对无法企及他在is里担任开发部长时的入帐的。我并不想让别人说我偏袒谁,如果你不能好好回复,就请先看看别人怎么回答问题。

就trs本身的素质来说,尽管称不上多么惊世骇俗,却也在水平线以上,如果说连象征意义大于实际意义的封印也没有愧对fe这个牌子,那么与封印各具千秋的trs应该是不会怎么对不起fe玩家的口味的。而且至少到目前为止,我所见到的日本fe排名,《封印》依旧是比较受欢迎的,甚至一些地方人气要较776更高些。可见好的作品总会有其价值被承认的时刻。人气不会受某个同类作品影响太多。这一点你恐怕是过于多虑了。

至于说什么对公司士气的影响和对公司精神的破坏?我基本上不予认同,如果说is这个会社有什么某个人一走就立即会受影响和破坏的士气、精神。那么横井军平无论从哪个方面讲都比加贺昭三更能代表第一开发部的灵魂。不要小看加贺的能力,但也不要大看加贺的影响。他所制作trs的破坏力再怎么大,对于任天堂来说也不过是疥癣之疾。之所以控告,只是因为对方违法,并无其他目的。


庄子与惠子游于濠梁之上,庄子曰:条鱼出游从容,是鱼之乐也,惠子曰:子非鱼,安知鱼之乐?庄子曰:子非我,安知我不知鱼之乐?惠子曰:我非子,固不知子矣,子固非鱼也,子之不知鱼之乐,全矣。庄子曰:请循其本,子曰汝安知鱼乐云者,既已知吾知之而问我,我知之濠上也。
[87 楼] | Posted:2004-12-07 13:02| 顶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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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UOTE]最初由 ayaso 发表
[B]同学你看看经济法吧~~~公司的技术核心人才出离公司后公司是有条文可以规定
他在3~5年内不许从事相关技术领域的同种产品的开发....这里都有明文规定...

而且这个法律在很多国家都是有的.....加贺自己跑出来做游戏... [/B][/QUOTE]
先不和你您论日本是不是也有相关法案,但就一点,任何法律是有适用范围和适用性问题。

你说技术问题是吧?加贺是干什么的?他不是搞图象引擎开发,更不是搞硬件产品开发的。人家只是写剧本和做游戏的制作监督而已。说穿了加贺的工作不属于技术领域的范畴。(试问一个编剧兼导演如果离开原剧组或影视公司,难道还有3~5年内不允许再担任其他公司作品的编剧和导演的道理?)

那么你想用什么法律去限制加贺写其他剧本?他在制作TRS的时候又用到哪些原本属于N社的核心技术专利?是图象方面的还是其他方面的?都不可能,连制作平台都不一样了,技术方面不可能用到原来的(要知道人家法官细心到连走路发出的声音等问题都考量过了)。

至于战棋SLG的制作模式,很抱歉,即使我不懂日本的法律,但我可以肯定是那绝对不可能成为某个公司的专利。

最后再次提醒您,请不要把您个人的遭遇和情况与无关的东西类比等同起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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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8 楼] | Posted:2004-12-07 13:11| 顶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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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 这条法律我知道。

[QUOTE]最初由 雷文·菲鲁赛迪 发表
[B]但是相应的,公司要给予他同样时段的物质补偿。作为他不进行开发同类产品的补偿。

加贺辞职是不辞而别,任天堂并没有给他这样的一笔费用。这个责任似乎不应该全部由加贺承担吧?

首先,加贺用的钱并不完全是自... [/B][/QUOTE]

要谈到公司精神理念的话就要说的东西太多了

一般你们到大公司任职,前几天的培训中一定会有

对公司精神理念的灌输...

加贺的行为直接破坏了任天堂多年来对员工的制度还有

管理上的种种精神枷锁...导致员工缺乏士气...

对公司信赖度下降.人才流失严重,对公司制度不满等

问题都会加剧演变,怎么能不说对任天堂没影响?

如果任天堂败诉了,那么对他的影响更加的大....

还有就是公司的奖励制度和提成制度不是那样的吧~~

游戏出售后除去相应的开发成本,然后算在分社的月基本

利润然后按总公司的当初的和约直接抽走利润的??%

后剩下的利润才能加贺自己分成分掉

这个和他投钱,做股东卖游戏分配利润差距还是很大的.....

而且他入股的时候很大量的可能还持有技术股,这个股份是不需要

出钱也能拿到的..他凭什么拿这些股份??他个人名气??

当然是FE的系统和招牌了....

[89 楼] | Posted:2004-12-07 13:56| 顶端
雷文·菲鲁赛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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迄今为止,我还未曾发现因为加贺走导致诸如“员工缺乏士气、对公司信赖度下降、人才流失严重、对公司制度不满”等等问题。据我所了解反倒是原加贺属下的is员工在加贺走后表示对加贺个人不满情绪的多些。连2000年从is社辞职的辻横由佳也非常不给加贺面子,继续参与is社的封印制作,却无视trs。要用这个来说明加贺影响多大,恐怕不够有说服力吧?

至于提供设备等东西,当然是要写入开发协议的。不过说他拿着什么技术入股就基本上等于玩笑了。trs使用的开发工艺非常落伍,其技术含量甚至连gba的火纹所用的技术也不及。他所提供的不过是剧本以及导演的个人软技术,而不是科技硬技术。而借助fe名气的问题,仅在于他的对外宣传。或者也可以说,是eb看上了他作为火纹开发者的身份。但这并不说明,他拿这些收益就是完全的不劳而获,借助fe名气的行为充其量算是其总收益2/5的部分,剩下的3/5还是他个人能力的体现。


庄子与惠子游于濠梁之上,庄子曰:条鱼出游从容,是鱼之乐也,惠子曰:子非鱼,安知鱼之乐?庄子曰:子非我,安知我不知鱼之乐?惠子曰:我非子,固不知子矣,子固非鱼也,子之不知鱼之乐,全矣。庄子曰:请循其本,子曰汝安知鱼乐云者,既已知吾知之而问我,我知之濠上也。
[90 楼] | Posted:2004-12-07 14:15| 顶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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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UOTE]最初由 沙砂美 发表
[B][QUOTE]最初由 ayaso 发表
[B]同学你看看经济法吧~~~公司的技术核心人才出离公司后公司是有条文可以规定
他在3~5年内不许从事相关技术领域的同种产品的开发....这里都有明文规定...

而且这个法律在很多... [/B][/QUOTE]

问题你的举例不能成立啊....

导演和编剧基本都是独立群体...而且他没有任何版权

也不是一个集体...版权什么的不属于他...

但是他要用什么书的内容拍片子的话是一定要经过作者同意

而且要给作者一定的佣金的..

[91 楼] | Posted:2004-12-07 14:16| 顶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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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UOTE]最初由 雷文·菲鲁赛迪 发表
[B]迄今为止,我还未曾发现因为加贺走导致诸如“员工缺乏士气、对公司信赖度下降、人才流失严重、对公司制度不满”等等问题。据我所了解反倒是原加贺属下的is员工在加贺走后表示对加贺个人不满情绪的多些。连2000年从is... [/B][/QUOTE]

所谓的技术股份不是看硬技术= =

晕...主要看的是个人能力(1)你有的资源(2)

比如某公司想和政府合作和政府的某领导亲戚挂钩(这种非常多)

会不要他一分钱直接给他10%~20%的股份...他要的不是

别的~~~他的人际关系...

加贺同道理..在这里他入股的资金绝对不会多...

肯定一半以上是技术股份...他靠的就是对FE10年来的

制作经验,手上有大量的FE的资料和技术

和对FE类游戏的品牌做保证拿的这些股份...


没造成过大的损失之一是任天堂对公司内部协调和对人员处理

上的经验老道...如果处理的不好就是非常严重而且会急剧

蔓延..当然处理这个事情上任天堂也花了相当多的钱和

走了不小的风险..但事实证明这步走的是对的...

这些钱也不会白花~~FE还是会继续出现

[92 楼] | Posted:2004-12-07 14:22| 顶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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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如果拿制作经验等这些技术入股又有什么不可以吗?法律又没规定不许职员拿自己积累的经验跳槽制作产品的?只要不是误导消费者,混淆与他在旧公司制作产品的概念。这么做是完全合法的。你泄露掌握的产权属于公司的内部技术是违法,但你自己积累的经验则公司不具有产权,你爱在那里用在哪里用,谁管得着?

加贺的错误就在于他在对外宣传时混淆了两个作品的概念,侵犯了原公司拥有产权的商标、品牌等具体商业资源,而并非他使用自己在以往制作fe时积累的经验有什么违法?明白了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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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S其实也是一个独立的制作群体,但它也没有任何版权(FE商标版权属于任天堂)。

谁投钱给它做游戏,版权就是谁的。如果把他比做一个剧组的话,加贺不过也就是组里的导演而已。

然而加贺离开了原来的剧组又自己重新组建了一个新的,他写了个新剧本准备去拍部新影片,突然发现自己已经不能为片子取名为《火炎纹章》了,因为这个系列的片名是属于一个叫任天堂的影业集团----尽管之前的这些片子编剧全部是加贺。

加贺有点担心,怕自己的新片没票房,于是在公映前含沙射影的透露他的新片和原来的《火炎纹章》有世界观和剧情上的联系。任社听到了,觉得他侵犯了版权,于是把加贺和他的新片发行公司EB一起告了。

过程无非如此,在日本也好,中国也好,跳槽是再常见不过的事情,有何卑鄙可言?据说微软挖走了S&E社一整个制作小组的人员,要是跳槽产生的后果有那么严重,S&E早就倒了,再说了,留不住开发人员,老板们不先在自己身上找客观原因,反而倒去责怪那些跳槽的员工卑鄙,天下间居然有这样的道理?

我记得加贺当初公然宣称系谱以后不会再在SFC做FE,而之后在任社的决定下(其实等于当面扇了加贺一个耳光)仍然是违心的继续按任社要求制作了776,没有干到一半撂摊子走人,职业道德还是要肯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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火纹的名字是注册在is本社旗下的,任天堂拥有对副标题的版权——纹章之谜、圣战系谱,776等等。

但销售一方是任天堂,is只负责做,不负责卖。因此不正当竞争赔款只针对销售方n赔付。


庄子与惠子游于濠梁之上,庄子曰:条鱼出游从容,是鱼之乐也,惠子曰:子非鱼,安知鱼之乐?庄子曰:子非我,安知我不知鱼之乐?惠子曰:我非子,固不知子矣,子固非鱼也,子之不知鱼之乐,全矣。庄子曰:请循其本,子曰汝安知鱼乐云者,既已知吾知之而问我,我知之濠上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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喔,那么我想请问下雷文先生,假设IS从N社下独立出来了,是不是可以用《火炎纹章》的作为自己新作的名字?

我觉得IS的情况还是比较特殊的,把主标题和副标题分开了注册很难保以后不会引起些纠纷。

著名的《兰古利萨》系列也有主副标题之分,当初制作它的是美塞亚旗下的GREEN SOFT,后来这个制作团队成为了阿斯特拉公司旗下的第二方,但显然他们不能再以《兰古利萨》为名继续推出新作(因为该游戏所有的名称版权全部是注册在美塞亚名下的)。

万一以后IS(只是单纯的假设)也转到其他会社旗下,那么任社所拥有的那些副标题的版权又有什么实际的意义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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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UOTE]最初由 雷文·菲鲁赛迪 发表
[B]他如果拿制作经验等这些技术入股又有什么不可以吗?法律又没规定不许职员拿自己积累的经验跳槽制作产品的?只要不是误导消费者,煜胨诰晒局谱鞑返母拍睢U饷醋鍪峭耆戏ǖ摹D阈孤墩莆盏牟ㄊ粲诠镜哪?.. [/B][/QUOTE]

入股他完全可以开发新的SLG为什么套用FE的东西?

呵呵~~如果你不是FE玩家按照一般思路去看

会怎么看?模仿还是完全抄袭?换了一个封面?

这里重点的是公司保护法的里的一些商业竞争

和产品商标权等等问题

任天堂拿出那么详细的资料甚至到马蹄声音

和人物动作衣着等...是为了证明什么?

你们仔细想想就应该明白任天堂想告的是什么...

当然媒体抄做上是肯定有水分的..

就官司而言本身就有很多东西并没有公开....

[97 楼] | Posted:2004-12-07 15:03| 顶端
雷文·菲鲁赛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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艾雷布的圣骑士(II)游戏王国的浪人(I)朱红之钻(I)图书馆の旅人(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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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可以参考曾是n契约子会社的原皇家开发公司q社。

从法律角度讲,的确如你所说:若is独立出n社,其拥有的火纹版权也将脱离n社。不过现在的is基本上已不具备作为一家会社所必需的对外能力,没有销售渠道和经销部门(这些都由n具体负责),因此称is是n下属的一个硬、软件开发部门可能更符合现状。

实际上,拥有副标题的版权也有重要的意义,就像gta——横行霸道,sony独占了gta的名字,但其制作公司却可以用横行霸道的副标题在非ps系的游戏主机上开发作品,这也在某种程度体现日式合同的一贯模棱两可性。实际上,诸如火纹这样没有具体代数的作品,其副标题往往就是起到区分各代作品的保障,n注册副标题也是有其良苦用心的。


庄子与惠子游于濠梁之上,庄子曰:条鱼出游从容,是鱼之乐也,惠子曰:子非鱼,安知鱼之乐?庄子曰:子非我,安知我不知鱼之乐?惠子曰:我非子,固不知子矣,子固非鱼也,子之不知鱼之乐,全矣。庄子曰:请循其本,子曰汝安知鱼乐云者,既已知吾知之而问我,我知之濠上也。
[98 楼] | Posted:2004-12-07 15:12| 顶端
沙砂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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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红之钻(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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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叫新的SLG,要怎么样才算新?加贺抄袭了什么嘛?如果是的话,双方例举了那么细化的资料后,加贺早就被告倒了。

在我眼里,当年松野制作的FFT与奥加战争的的相似程度远远超过之后的FE与TRS。

而且失去了松野及奥加整个制作小组的某公司之后确实一蹶不振,松野式给他的老东家带来的影响和损失远远超过今日加贺给任天堂带来的。

但是人家违法了吗?没有!!又有人骂松野卑鄙无耻之极吗?也没有!!!这说明什么?您自己好好想想去吧。



10岁时打倒力二
12岁时空手打倒力二
14岁时只出一招打倒力二
[99 楼] | Posted:2004-12-07 15:15| 顶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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火花天龙剑 -> 火炎之纹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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