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火花天龙剑 -> 火炎之纹章 -> TS诉讼二审判决全文出来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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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yas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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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UOTE]最初由 沙砂美 发表
[B][QUOTE]最初由 ayaso 发表
[B][QUOTE]最初由 沙砂美 发表
[B]武器系统,魔法系统(更准确应该叫技能装备系统),人物?

你有真的比较过这2部作品吗?武器名称和魔法名称应游戏名称而一并改成了FF... [/B][/QUOTE] 曾经XX奇侠传很红,然后出现无数拷贝作品。某公司出了个XX群侠传,你可以毫无顾及的出品一个叫OO群侠传的游戏。
这个是什么产权伙计...太幼稚了吧??
那些模仿的东西我也不说了~~制作水平和仙剑能算一个档次?
即使模仿也没用仙剑之名~~也没用他的什么号召力...
何来产权之说??

 难道阁下对祖国的法律是这么看的啊~~可悲...

TRS里什么叫道具武器也模仿?消费型的护盾系列,保命时刻抵挡一次的护身符,随便例举几个就是原创的。

首先武器耐久度...有多少SLG用这种设定的?请问?
其次战斗画面,有多少SLG采用横版战斗的?(你别说机器人大战,完全两个概念)
在下来的职业效果和职业基本种类(这个还用说?做一些小手脚
就算变了啊?本质几乎一样)

终于知道阁下属于无理取闹之辈,为自己浪费一下午在回此帖上感到不值。和阁下的对话,到此为止。既然您是大忙人,还是管理好自己的事情再去为N社愤愤不平吧


这句话是不是应该还给阁下啊??

[120 楼] | Posted:2004-12-07 17:12| 顶端
younglu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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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明一些法律概念。

第一点,这是民事案件,原告要依什么理由对被告提起诉讼(起诉与提起诉讼是不同的,起诉指的是刑事案件检察官的起诉,误混淆),完全看原告高兴,有理由就会胜诉,无理由会驳回(败诉)。所谓的驳回,就是法官认为你的请求无理由,你没有这个权利。今天有个某A闲着没事作,就看你不顺眼,告你偷了他的钱,请求还钱或损害赔偿,也是被允许的。至于你是否该还钱,则是靠你们两人在法庭上提出证据加以辩论,法官来衡量。换言之,原告高兴可以随便告,但并不表示他提起诉讼就是对的,不然我们要法官做什么。不信任法官,这是可以理解,不过像日本那样的法制国家,原则上是相信司法的,而他们也的确有那个条件去相信。

第二点,在此无意评论日本的法制是否比较好,但只要阅读了判决书,就能得知法官是不是随便判,他的理由是什么。这就是我为什么一直强调判决书内容的重要。而这篇判决理由之详尽,也是不必我再多说的了,无论他的判断是否绝对正确,有无被推翻的空间(所以我们要有三级三审制),承审本案的法官是很尽责的。

第三点,简单来说,著作权保护创作的表达,而且需要有一定的创作性。idea也就是观念是不被保护的,因为任何人都可能有相同的想法,这些想法的重复是著作权法允许的。而创作性要件,是在确保这个创作是值得被保护的。在判决之中,法官就原告所提出的每一个要素都作了分析,不是表示那是idea,就是创作性很低,只要有同样的想法,就势必要用这样的方式表达出来,而不认为是值得保护的创作,其他游戏也有类似的概念(判决理由也提出的资料),且两作实际上还是有许多不同点,这都是阅读判决即可了解的。所以说能从这个判决书中学到很多。看也不看,别人看了解释又不听,这还能怎么办呢?

我可以理解楼上朋友想说什么,不过,本件与带出公司资料而加以仿冒的情形是不同的。假设今日TRS是使用了FE的核心程序或技术(这还会有专利法,营业秘密法的问题),那么任天堂肯定会获胜。但原告并未指出,表示没这一回事(原告为了胜诉会拿出所有对他对有利的资料,没提出就表示提不出或根本没有)。提出那样的行为加以对照,就本案来说,是不恰当的,因为在这个案件中,并没有这样的情形。外观的类似,应该不是核心技术的问题,也不是营业秘密。

最后补充一点,单从法律上看,加贺也要付钱的(对外连带责任,内部自行分摊),至于任天堂是否跟他要,或是EB付了钱要不要他也担一份,那就不知道了。不过如果老任要了不付,是有权强制执行的。另外版权一词太笼统,最好是避免这个用法,因俗称的”版权“可能包含了许多意义。IS没有商标权,但他可能会有著作权,实际上法官也认为有。


个人同意前面一位朋友说的,加贺无法忘情纹章的世界,其实他一直很想制做纹章之谜的续篇,或许TRS原本是类似那样的东西(但实际上绝对不可行所以结果不是)。要说他是浪漫,天真,单纯或蠢,或甚至是卑鄙无耻--指的也都是同一件事,而是观点不同罢了。只是,就一般人的观点来说,或许与“卑鄙无耻”的概念,还有那么一点距离吧。

[121 楼] | Posted:2004-12-08 08:37| 顶端
ayas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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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UOTE]最初由 younglu 发表
[B]说明一些法律概念。

第一点,这是民事案件,原告要依什么理由对被告提起诉讼(起诉与提起诉讼是不同的,起诉指的是刑事案件检察官的起诉,误混淆),完全看原告高兴,有理由就会胜诉,无理由会驳回(败诉)。所谓... [/B][/QUOTE]

这个所说的核心技术只能指代系统,因为SFC与PS平台不同

开发程序也不同~~~就SFC的几代FE差别都相当之大~~

如果给文迷换一个名字就说他非FE作品是仿制品的话

不是有一些牵强吗??我考虑的是加贺他本来的目的就是

这个作品是FE作品~~改名是出于无奈而已...本质的东西

几乎没变~~如果他坚持自己还是用FE发售,那么任天堂的

第一条诉讼会肯定成立~~~所以说他钻了一个空子

加贺既然跳槽出来了~~还是离不开纹章的阴影...

只能说他有些悲哀,,,,,如果他还有潜力可以发掘,完全可以

做全新的SLG游戏来诠释他的游戏理念而不套用任天堂

10年来一直沿袭的FE格式,,,只能说他江才郎尽.....

[122 楼] | Posted:2004-12-08 11:53| 顶端
xma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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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上海有个叫盛大的公司.

由于代理运营了人家一个叫<<传奇>>的游戏后于某年突然不想再付给人家代理费了.于是非常聪明的制作“制作”了一个《传奇世界》的游戏(或许叫COPY更为确切一点),然后原来的<<传奇>>停止运营,全部用户资料强行转移到属于他们公司名下的<<传奇世界>>中,如此这般壮举,人家韩国公司居然拿盛大一点办法都没有!!!

恩,中国的著作权&版权保护法真是完善啊,完善到在美国的分区中六区里只有我们伟大的祖国。

难得楼上的朋友对我国法制的信心还如此十足,实乃未来国之栋梁。

[123 楼] | Posted:2004-12-08 16:05| 顶端
雷文·菲鲁赛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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艾雷布的圣骑士(II)游戏王国的浪人(I)朱红之钻(I)图书馆の旅人(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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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上的少说两句吧,不然这个帖子又得没完没了了。我昨天可是受够了。

庄子与惠子游于濠梁之上,庄子曰:条鱼出游从容,是鱼之乐也,惠子曰:子非鱼,安知鱼之乐?庄子曰:子非我,安知我不知鱼之乐?惠子曰:我非子,固不知子矣,子固非鱼也,子之不知鱼之乐,全矣。庄子曰:请循其本,子曰汝安知鱼乐云者,既已知吾知之而问我,我知之濠上也。
[124 楼] | Posted:2004-12-08 16:23| 顶端
ayas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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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UOTE]最初由 xmas 发表
[B]中国上海有个叫盛大的公司.

由于代理运营了人家一个叫<<传奇>>的游戏后于某年突然不想再付给人家代理费了.于是非常聪明的制作“制作”了一个《传奇世界》的游戏(或许叫COPY更为确切一点),然后原来的<<传奇>>停... [/B][/QUOTE]

这个案子涉及到了涉外了~~不属于同国的经济案件

因为对方是外国公司在中国并没有注册公司

也没有相关的商标和法律保障

具体很多比如可口可乐等他们进驻中国

后是马上就注册商标权的,,,,

中国的法律漏洞也就在这类涉外公司上的确是不够完善

但是此类事情其他各国的处理上也都存在很多的问题与弊端

不能以偏盖全......

[125 楼] | Posted:2004-12-08 16:33| 顶端
书虫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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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UOTE]最初由 雷文·菲鲁赛迪 发表
[B]中国大陆出这种官司按照我了解的一般规律——原告停业整顿,被告留职反省。

让你们造这些“电子海洛因”!都不是好东西! [/B][/QUOTE]

太传神了……


黒白(こくびゃく) に磨かれた光がこの身貫いて
目を閉じる間もここには無い
傷ついた君はまだ 青い空 探していたね
崩れゆく未来 一片の夢を拾い上げ
[126 楼] | Posted:2004-12-08 16:38| 顶端
沙砂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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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UOTE]最初由 ayaso 发表
[B][QUOTE]最初由 xmas 发表
[B]中国上海有个叫盛大的公司.

由于代理运营了人家一个叫<<传奇>>的游戏后于某年突然不想再付给人家代理费了.于是非常聪明的制作“制作”了一个《传奇世界》的游戏(或许叫COPY... [/B][/QUOTE]

笑死人了,表要把商标权和著作权完全搞混了,或许一个游戏的名称属于商标,需要在国内另行注册登记才能受中国法律保护,但是游戏内容本身确是属于著作权的部分。任何著作一经合法发表,则其作者拥有的著作权则无论在何地都有效果。著作权的认定只受发表时间限定,谁先发表谁拥有。不仅游戏,其他各类电子产品和书籍无一不是如此。

照阁下的逻辑,如果微软的《WINDOWS》没有在中国注册商标,某厂商改个名字叫《DOOR》就可以变成自己的东西合法发行销售了?其实在这里商标反倒没有大的意义,对于《传奇世界》那种完全COPY式的东西你想说没侵权都没人信,理论上来说韩国公司最多也就是因为没有在国内注册商标(因为有代理没必要),所以追究不了盛大的商标侵权而已(话说回来实际上人家微软在中国注册了商标也没什么大用)。

还有目前世面上的各类漫画,都是类似行为,拿过来就翻印,完全不估及著作权,难道你要人家作者在画好出版了以后一个个国家申请商标权?申请又有用嘛?人家改个名字不就OK了。

至于其他国家是不是也如此糟糕,我不清楚,不过楼上的某位应该写的很清楚了,美国的分区里最糟糕的六区仅仅我国一个而已。

算了,自毁诺言又发帖,目的只是不想让别人笑火花都无知之徒,如此言论竟然无人反驳。不过阁下居然能让耐心素来最好的雷文先生都无话可说,倒也佩服一把的。



10岁时打倒力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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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岁时只出一招打倒力二
[127 楼] | Posted:2004-12-08 17:31| 顶端
ayas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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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UOTE]最初由 沙砂美 发表
[B][QUOTE]最初由 ayaso 发表
[B][QUOTE]最初由 xmas 发表
[B]中国上海有个叫盛大的公司.

由于代理运营了人家一个叫&lt;&lt;传奇&gt;&gt;的游戏后于某年突然不想再付给人家代理费了.于是非常聪明的... [/B][/QUOTE]

请问两个游戏是否一摸一样那?

内容任务还有等等的东西都是一样的?

这个白痴也知道他们只不过换了一个外壳而已

这个问题明显是和FE TRS完全相同了.....

你不觉得你这么说很自相矛盾吗?

自己打自己的脸不是很可笑吗?呵呵...

首先你们考虑D版有没有考虑中国的国情?

连这个都不考虑还是没法谈这个问题~几万字都不够看了

[128 楼] | Posted:2004-12-08 17:42| 顶端
沙砂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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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你把传奇和传奇世界的性质和FE及TRS看做是一回事情,我也真无话可说了,原来TRS和FE的差别在阁下眼里只是换了个名字而已啊?就FE和FE各代之间还千差万别呢。

我有没有自相矛盾我很清楚,人家加贺有没有侵犯著作权人家日本法官也判得很清楚,但有件事情我是彻底清楚了,如果再和阁下继续谈论这个问题的话,我就是火花里最大的S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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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9 楼] | Posted:2004-12-08 17:52| 顶端
死人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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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个,插花一句
我一个朋友曾经为国家部门做过东西.所以,事实上软件申请知识产权保护,按法律和国际惯例来说,是保留部分核心代码以供查询.
换言之,即使你把WINDOWS改名叫DOOR拿来卖,肯定是侵权行为.侵犯了商标权与否偶是不知道,但是侵犯知识产权是无庸置疑的.也就是说肯定是犯法行为.
而TRS和FE如果你要说侵权,肯定应该拿核心原代码来比较.至于一样不一样不用我说大家心里也该有个数了.
D版本身也是一种侵犯知识产权的行为.事实上部分D版(比如把WINDOW换个启动画面来卖),和全盘D版,都是属于违法行为.就像你开发的一个软件中使用了MFC类库,必须向微软支付其使用费用,不然就构成犯法一个道理.


要實現夢想 人生太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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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0 楼] | Posted:2004-12-08 17:56| 顶端
ayas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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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UOTE]最初由 死人使 发表
[B]那个,插花一句
我一个朋友曾经为国家部门做过东西.所以,事实上软件申请知识产权保护,按法律和国际惯例来说,是A舨糠趾诵拇胍怨┎檠?
换言之,即使你把WINDOWS改名叫DOOR拿来卖,肯定是侵权行为.侵犯了商标权与否... [/B][/QUOTE]

如果大量使用WINDOWS的 音乐和图标其实都算侵权

微软考虑的是很全面的~~和WINDOWS有关的所有东西他都

注册的产权的.......


问题是游戏里传奇和传奇世界的程序不同但是外观和系统相似

可是说本来就是原版的升级..在原有的程序上修改增加

TRS和FE平台不同,那么程序可以不考虑了~~~

考虑的就是游戏的设计等等的框架....他是在原由的结构上修改

增加

直观来说他们基本都是换了外壳的产物,然后名字换一换

所以说两个案件性质相同

[131 楼] | Posted:2004-12-08 18:08| 顶端
死人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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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上的,我肯定你没做过软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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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2 楼] | Posted:2004-12-08 18:11| 顶端
ayas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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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UOTE]最初由 死人使 发表
[B]楼上的,我肯定你没做过软件..= = [/B][/QUOTE]

汗~~~我恰恰是技术部门的经理......呵呵

这个你到是猜错了~~~做软件引用代码是很正常的事情

因为做程序同一种功能用的代码是一样的....

不一样的地方是你的表现方法等等还有你的程序架构

所以说一般法案很少去钻研程序~~~只要看表面

的界面功能就能看出来是否是同样的东西了~~~对吧:)

代码一个程序上亿的代码开发好几个月的...要全看一遍一个人

最少要看上几年~~~

[133 楼] | Posted:2004-12-08 18:17| 顶端
poni3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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偶就是对trs2感兴趣啊,别的好象就不是很重要了
[134 楼] | Posted:2004-12-08 18:47| 顶端
叱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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终于全看完了,-_--b
[135 楼] | Posted:2004-12-08 21:26| 顶端
zolo00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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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UOTE]最初由 ayaso 发表
[B][QUOTE]最初由 沙砂美 发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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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QUOTE]最初由 xmas 发表
[B]中国上海有个叫盛大的公司.

由于代理运营了人家一个叫&lt;&lt;传奇&gt;&gt;的... [/B][/QUOTE]



[136 楼] | Posted:2004-12-08 21:39| 顶端
死人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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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UOTE]最初由 ayaso 发表
[B]汗~~~我恰恰是技术部门的经理......呵呵

这个你到是猜错了~~~做软件引用代码是很正常的事情

因为做程序同一种功能用... [/B][/QUOTE]
偶大汗,大凡正规IT业的软件开发公司,技术部就是搞售后维护的.这个没有一点说服力吧.
不是猜与不猜的问题,做软件引用代码按道理讲是要看情况的.如果此代码有产权,那么不付费引用是非法行为.要不你用MFC做一个大软件不给钱看看(小软件只是法律不健全没人管而已).当然,现在有很多公开的原代码和类库是免费使用的.
言归正传.软件侵权与否,是看是否使用了人家隐私保护里的原代码,如果使用了则构成侵权,如果没有就不构成侵权.那么TRS里哪里可以看出它不是独立软件而是抄袭呢?在文字作品规定15%文字雷同则构成抄袭,而软件亦有相关规定。
如果阁下公司连这个都不知道= =,可能只能说公司不太正规了.毕竟中国的IT行业和法律都不健全,也可以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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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7 楼] | Posted:2004-12-08 23:32| 顶端
ayas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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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UOTE]最初由 死人使 发表
[B]偶大汗,大凡正规IT业的软件开发公... [/B][/QUOTE]

偶大汗,大凡正规IT业的软件开发公司,技术部就是搞售后维护的.这个没有一点说服力吧.

正规的IT业售后服务是非常好的~~技术支持不用说了

一般软件都是有售后维护的啊....你用了电信的宽带..出问题

你不找他吗??给你修理的人就是属于技术部门的一小部分

有一些分的比较清楚也许叫其他的名字,,即使买软件

一般的程序软件大公司都要给你好几年的技术支持的..

包括BUG修复,和软件版本的升级...这点感觉在IT业最适合= =汗

因为IT业的服务是纯技术的.....出了问题只能技术解决

不是猜与不猜的问题,做软件引用代码按道理讲是要看情况的.如果此代码有产权,那么不付费引用是非法行为.要不你用MFC做一个大软件不给钱看看(小软件只是法律不健全没人管而已).当然,现在有很多公开的原代码和类库是免费使用的.

这里说的软件开发指代的是引用函数代码~~和开发软件没任何关系

要完成一个计算一个指令引用一些现成代码很正常

开发软件都是这样~~否则那些工程师怎么会把函数倒背如流?

一个软件可以说从头到尾用的代码几乎都是引用的....

一些引用书本一些引用现成程序而已...因为那些都是死的

活的东西是如何运用~~把那些东西拼合起来出什么效果而已

这个就是策划的创意.....

言归正传.软件侵权与否,是看是否使用了人家隐私保护里的原代码,如果使用了则构成侵权,如果没有就不构成侵权.那么TRS里哪里可以看出它不是独立软件而是抄袭呢?在文字作品规定15%文字雷同则构成抄袭,而软件亦有相关规定。

法律是死的,人是活的,很多人可以利用法律逃脱罪状的

但是不能说他没有做错什么....软件是有相关的规定啊~~

所以我说了~~如果他用了<火焰纹章-xxxx>发售这个游戏

那么案情完全两样了吧?(加贺本身也是这么打算的,只是逼于无奈

改名)如果他用了<火焰纹章-xxx>发售游戏请问大家会说

这个游戏根本不是火焰纹章吗??我想不会吧~~~

因为它就是....怎么改它还是它~~本质不会变的.....

我想说现在很多玩家特别是中国玩家都有制作人崇拜的倾向..

举个例子..如果TRS不出加贺之手...而是大家都不认识的人

制作还冠<火焰纹章-xxx>的名字...那么你们会怎么看待??


还有今天公司里闲聊到是说到了传奇...和传奇世界

盛大都已经把韩国的那个制作传奇的公司收购了..

公司运营是否正规...这个公司的规章制度都由

法律顾问承担的......花几万一年请的法律顾问不是干白活的.....呵呵

[138 楼] | Posted:2004-12-09 00:41| 顶端
jeckyti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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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题:
“东京高裁宣判EB向任天堂支付大约7000万日元的赔偿,任天堂和IS逆转胜诉!(原裁决任天堂败诉)
赔偿的全额只针对贩卖TRS的EB,开发公司ティルナノーグ和被告加贺昭三并无责任(不违反著作权法)。”
“结论是,著作权侵害不成立,但该当于不正竞争”

请好好理解一下上面这简短的几段话所包含的意义,





跑题:
审判的目的就是希望得到一个尽可能公正公平的结果,无论对于控方还是辩方。比起人家日本参与那场官司的法律介人事,偶们知道的何其浅薄??有人死咬着一些“表面证据”来辨认这个是非曲直,但人家承认了么??例如在某杂志刊登的访谈内容,就一定被认为是“有效证据”??我们在这里都认为是,但人家法官和陪审团怎么看就不知道了。双方律师必然会举出更多的有利于自己的证据出来辩驳,而我们就只知道拿着那些有限的资料来YY,引用条文无用,要控告某人的某罪成立就要举证,人家也可以举反证,事实上,在当年的宣传过程中,商家内部的操作无从知晓,也不排除有人借加贺之口去达到某些目的,刊登的内容是他本人的原话还是记者在访问后以“艺术加工”过呢?有没有“内部人事”早在之前泄密,说TS跟火文有xx的联系呢??甚至还有很多玄机在内。。。。。。。

通过2次的控告都未有把加贺告成,不难说明问题,人家法官和陪审团就认为罪名不成立(指老任控告的那条),至于加贺本人还有触犯没有其他条例,由于n社似乎没有提出,也就无从追究了。

如果简单的引用法律条文来为被告人定性,那么,很多官司都不用打了,“有罪就是有罪,还用辩护么?”

这贴扯到老远去,最惨的是,大多都只在某些环节上兜圈圈,真的看着也打哈欠


注:现在这个ID已经不作为主ID使用了XD

Just Nothing But That's All


I'M ONLY HUMAN
[139 楼] | Posted:2004-12-09 11:16| 顶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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火花天龙剑 -> 火炎之纹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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