younglu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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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UOTE]最初由 jeckytix 发表
[B]正题:
“东京高裁宣判EB向任天堂支付大约7000万日元的赔偿,任天堂和IS逆转胜诉!(原裁决任天堂败诉)
赔偿的全额只针对贩卖TRS的EB,开发公司ティルナノーグ和被告加贺昭三并无责任(不违反著作权法)。”
“... [/B][/QUOTE]
有几点一定要加以澄清。
第一,上面引用的这段话,是较早的情报,并不完全正确。ティルナノーグ与加贺昭三仍然有责任,只是他们的责任在于不正竞争而非著作权法。
第二,日本现在还未采陪审团制(裁判员制度),而且是刑事案件才会有。
第三,某杂志刊登的访谈内容,固然是当事人所提出(或是说理所当然由当事人提出,民事诉讼的辩论主义本如此),法官也认为有证据能力,能加以使用,且以之为裁判根据,而认定有不正竞争行为。被告的确提出各种抗辩,主张那是杂志编辑自行为之等等,但不为法官所采(由于FAMI通就是eb发行的,没道理eb会无法得知,因而认为被告并未如其所主张的已善尽最大努力避免误认,等等)。
以上都是原判决内容已经说明得很清楚的,因此你的问题应该已经获得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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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1 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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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osted:2004-12-09 11:4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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